xinde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2007-11-09 16:11:08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
2007-09-18 16:2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
桂林市宗教系统举办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
2007-07-13 08:55:05
国家宗教局与全国政协宗教界政协委员举行座谈
2007-03-12 12:51:13
贾庆林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宗教界委员并参加讨论
2007-03-12 12:49:19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两周年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在京召开
2007-03-12 12:44:29
回良玉在2007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2007-01-20 10:30:52
解读六中全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2006-12-16 17:34:07
叶小文:宗教文化在跨文化交流中的文化精神
2006-11-18 13:15:49
刘奇葆陆兵会见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延东 谈宗教工作
2006-11-18 13:12:58
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
2006-11-18 13:11:38
贾庆林与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研讨会全体成员座谈
2006-11-17 19:30:16
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
2004-12-20 13:54:02
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完)摘自 新华网  第
2003年《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3-08-27 10:02:30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
2003-07-07 12:05: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
2003-05-25 11:13:43
第一条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各教区及其所举办的神学院、修生班、修女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批准,不得建立教务组织和修女院、修生班等,已经建立的应予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1990)
2003-05-22 21:33:25
(一九九0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一百三十七条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
2003-05-22 21:22:45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厅、局),天津市民委、上海市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我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现印以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
2003-05-22 21:13:40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为了搞好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给政府民政、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执
《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1993)
2003-05-21 20:20:3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实行行政领导。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