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天主的教会委员会”为落实教宗手谕关于改革前的罗马礼仪公布“普世教会”训令
2011-05-17 09:17:38 来源:梵蒂冈电台
为教会提供按照直到1962年生效的教会礼仪举行拉丁文弥撒的一些准则,是圣座“天主的教会委员会”昨天5月13日公布“普世教会训令”(Istruzione Universae Ecclesiae)的根本原因,这项训令旨在落实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 年发表的“教宗”这份手谕的精神。训令签署的日期是今年2011年4月30日,指出教会至今仍把用拉丁文举行弥撒视为罗马礼仪的一项“富饶”。
“普世教会训令”的引言部分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其发表的目的,即在教会内存在各种类型的信友团体,而且依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之前的礼仪精神形成的信友团体有所增加,他们至今仍然希望“保留古老的传统”,即可以选择依照直到1962年生效的法典标准举行弥撒或圣事。上述礼仪规格最后一次的更新由若望二十三世教宗批准,其内容也就是当时罗马弥撒经书的内容。这些过去的整套仪式从未被大公会议后的教会所废黜,也没有丝毫背离的情况,反而至今仍将这些古礼视为自己的“富饶”,需要以“应有的荣誉加以保存”。不过,当梵二大公会议的礼仪改革生效,引入保禄六世教宗于1970年批准的新弥撒经书后,没有对如何使用旧礼仪定出详尽准则,为此,按照训令的解释,教宗本笃十六世在2007年写了一份“教宗”手谕,正是为“填补”法律上的遗漏。
关于教会所称的礼仪特别形式(extraordinaria),即古老的礼仪形式与现行的正常形式(ordinaria)的同时存在,教宗在3年前就有清楚的表达,他在与“教宗”手谕同时发表的“致主教们的信函”中写道:“在这两种版本的弥撒经书之间,并没有矛盾。在礼仪的历史中,有成长也有进步,但没有决裂。过去世代认为神圣的,还维持神圣,为我们也是伟大的,不能忽然完全受到禁止,或甚至被视为有害。”为监督落实“教宗”手谕的“天主的教会委员会”3年后发表的训令同上述手谕也没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圣座新闻室主任隆巴尔迪神父在一份声明中解释说,教宗已经想到这些,他在2007年确实邀请主教们在手谕生效3年后写信指出所遇到的困难,然后设法找出“纠正”的方法。
训令中提出负责监督正确贯彻“教宗”手谕的“天主的教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之后,从12号到35号对要求按照古拉丁礼举行礼仪的教区和“固定信友团体”的堂区该当如何做,作出规定。训令首先指出,主教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使罗马礼仪的特别形势得到尊重”。司铎、本堂神父或教堂主管也应邀本着“慷慨款待的精神”评估上述团体提出的要求。虽然如此,训令第16号详细说明了一位司铎偶然经过一个堂区要求用拉丁文举行感恩祭的情况,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本堂神父或教会负责人“要允许他举行这项庆典”。至于要求在一个堂区、一个祈祷所或一个小圣堂按照旧习俗举行礼仪的信友团体,这些团体可以由来自“不同堂区或教区”的人组成。相反,第19号禁止这些信友参加或支持“与正常形式举行的弥撒或圣事有效和合法性意见相左”的团体,禁止他们表明反对教宗是“普世教会的最高牧人”。
此外,训令也提醒信友们,也可以在“圣所和朝圣地”使用特别形式举行庆典,上述信友团体可以要求在巴斯卦三日庆典的礼仪中使用特别形式,并且也可以用特别形式举行坚振仪式,在某些场合举行司铎祝圣礼。训令中也指出对拉丁文的“基本认识”是司铎能够“合格地”根据古礼举行庆典的特性之一,因此勉励修道院让未来的司铎在这方面有“恰当的准备”。其它的规定是关于礼仪经本、日课、所谓“无人参与”的弥撒的举行、弥撒读经的使用,根据1962年的弥撒经书,可以用或只用拉丁文宣读。
训令中也指出,在相反的情况下,如不同意一位主教作出的违背“教宗”手谕的决定,可以上诉“天主的教会委员会”,并且隆巴尔迪神父也提醒到,也可以要求圣座最高法院对“天主的教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作进一步的复审。
“普世教会训令”的引言部分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其发表的目的,即在教会内存在各种类型的信友团体,而且依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之前的礼仪精神形成的信友团体有所增加,他们至今仍然希望“保留古老的传统”,即可以选择依照直到1962年生效的法典标准举行弥撒或圣事。上述礼仪规格最后一次的更新由若望二十三世教宗批准,其内容也就是当时罗马弥撒经书的内容。这些过去的整套仪式从未被大公会议后的教会所废黜,也没有丝毫背离的情况,反而至今仍将这些古礼视为自己的“富饶”,需要以“应有的荣誉加以保存”。不过,当梵二大公会议的礼仪改革生效,引入保禄六世教宗于1970年批准的新弥撒经书后,没有对如何使用旧礼仪定出详尽准则,为此,按照训令的解释,教宗本笃十六世在2007年写了一份“教宗”手谕,正是为“填补”法律上的遗漏。
关于教会所称的礼仪特别形式(extraordinaria),即古老的礼仪形式与现行的正常形式(ordinaria)的同时存在,教宗在3年前就有清楚的表达,他在与“教宗”手谕同时发表的“致主教们的信函”中写道:“在这两种版本的弥撒经书之间,并没有矛盾。在礼仪的历史中,有成长也有进步,但没有决裂。过去世代认为神圣的,还维持神圣,为我们也是伟大的,不能忽然完全受到禁止,或甚至被视为有害。”为监督落实“教宗”手谕的“天主的教会委员会”3年后发表的训令同上述手谕也没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圣座新闻室主任隆巴尔迪神父在一份声明中解释说,教宗已经想到这些,他在2007年确实邀请主教们在手谕生效3年后写信指出所遇到的困难,然后设法找出“纠正”的方法。
训令中提出负责监督正确贯彻“教宗”手谕的“天主的教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之后,从12号到35号对要求按照古拉丁礼举行礼仪的教区和“固定信友团体”的堂区该当如何做,作出规定。训令首先指出,主教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使罗马礼仪的特别形势得到尊重”。司铎、本堂神父或教堂主管也应邀本着“慷慨款待的精神”评估上述团体提出的要求。虽然如此,训令第16号详细说明了一位司铎偶然经过一个堂区要求用拉丁文举行感恩祭的情况,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本堂神父或教会负责人“要允许他举行这项庆典”。至于要求在一个堂区、一个祈祷所或一个小圣堂按照旧习俗举行礼仪的信友团体,这些团体可以由来自“不同堂区或教区”的人组成。相反,第19号禁止这些信友参加或支持“与正常形式举行的弥撒或圣事有效和合法性意见相左”的团体,禁止他们表明反对教宗是“普世教会的最高牧人”。
此外,训令也提醒信友们,也可以在“圣所和朝圣地”使用特别形式举行庆典,上述信友团体可以要求在巴斯卦三日庆典的礼仪中使用特别形式,并且也可以用特别形式举行坚振仪式,在某些场合举行司铎祝圣礼。训令中也指出对拉丁文的“基本认识”是司铎能够“合格地”根据古礼举行庆典的特性之一,因此勉励修道院让未来的司铎在这方面有“恰当的准备”。其它的规定是关于礼仪经本、日课、所谓“无人参与”的弥撒的举行、弥撒读经的使用,根据1962年的弥撒经书,可以用或只用拉丁文宣读。
训令中也指出,在相反的情况下,如不同意一位主教作出的违背“教宗”手谕的决定,可以上诉“天主的教会委员会”,并且隆巴尔迪神父也提醒到,也可以要求圣座最高法院对“天主的教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作进一步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