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规定了主教的资金使用权限,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需要司铎会议通过。其次,为了激发神父们的传教热情,我尽量给神父们更多的信任和自主权。这样,神父们就能更积极地做好堂区建设和牧灵工作。
另外,教区各部门的制度也在进行改革,比如财务制度、秘书处与办公室的职能,还有房修部门有比较大的改变,就是把堂区维修的一部分权限下放给本堂神父,激发他们的潜力和自主性,也使堂区维修更及时更有成效。
只在严格地遵守符合其指定的条件下才可应用,即:a)『由于司铎缺少』,而不是基于方便,或基于一种暧昧的『平信徒的提升』……;b)是『分担牧灵工作』,而不是指挥、协调、督导或管理堂区;根据法典条文,这几方面属司铎的权限
这种说法我想也不会符合大多数东正教会神学家的言论吧,这很明显的是以自己家的标准去衡量别人家的标准,而没有具体从圣体圣事的本义上去看,我想提醒Mitrophan一句话,圣事的有效与否不是来自哪个教会的权威与规定,因为圣事的本质并非在教会的权限之内
第三十九条则说明,礼仪的本地化必须是在标准版本的限度内(也要参考第22条所规定的地方教会的权限)。并且,这一条也说明了本地化的大致范围,包括:施行圣事,圣仪,游行,礼仪语言,音乐及艺术的适应权力。
民法不能在生命的领域中取代良心的地位,或为那些超出它权限的事物制订准则。有时候为了公安,必须容忍那些若加以制止时会产生更大罪恶的事物。无论如何,人的天赋权利须受到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
我将授权这些司铎,连保留给宗座赦免的罪,他们也能赦免,使他们作为听告解者的权限范围,更为明显。最重要的,是他们要成为慈父的活标记,随时准备欢迎寻求宽恕者。
这里应该区分神学上的高卢主义,其特点是注重教会教义的权威界定和实施,和议会式的高卢主义,其注重点是政治的和行政事务的权限和法则。
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