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弥撒经书总论》 解读(第65-68号)
2025-09-24 16:13:58 作者:刘铎
原文
讲 道(Homilia)
65. 讲道是礼仪的一部分,为滋养信友生活是需要的,应极力推崇[63]。应按所庆祝的奥迹及听众的特殊需要,阐释所读的圣经、弥撒常用经文、或本日弥撒的专用经文[64]。
问答解读
问:讲道在弥撒里算不算重要?
答:讲道是礼仪的一部分,不是附加的节目。它对于滋养信友的生活非常需要,所以教会极力推崇。
问:讲道的内容应该围绕什么?
答:讲道应围绕当天弥撒的主题,可以根据所读的圣经、弥撒常用经文,或当日弥撒的专用经文来解释。
问:为什么讲道需要和「所庆祝的奥迹」相关?
答:因为弥撒每一天、每一个庆节都有不同的奥迹和意义。讲道若能结合当日的奥迹,就能帮助信友更深地进入礼仪的精神,而不是与弥撒脱节。
问:讲道还要顾及谁的需要?
答:讲道要顾及听众的特殊需要。例如:教友的信德程度、他们面对的生活挑战,或特别的牧灵处境。这样讲道才能真正触动人心,而不只是神学知识的说明。
问:讲道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答:讲道的目的是帮助信友把天主的圣言与生活结合,让他们在信德、望德和爱德上得到滋养,成为日常生活的力量。
原文
66. 讲道通常是主祭的职务;他也可委托一位共祭司铎讲道,或斟酌情况,也可委托一位执事讲道,但决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讲道[65]。在特殊情况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场但未能参与共祭的主教或司铎讲道。
在主日及法定庆节,有会众参与的弥撒中应该讲道,除非有严重理由,不得省略。其它日子,尤其在将临期、四旬期及复活期的平日,以及其它有较多会众到教堂参礼的庆节或庆典,亦极宜讲道[66]。讲道完毕,宜静默片刻。
问答解读
问:讲道一般是谁的责任?
答:讲道通常是主祭的责任。他也可以委托同台共祭的司铎,或在适当情况下委托执事来讲道。
问:平信徒能不能在弥撒中讲道?
答:不可以。弥撒中的讲道是圣职的职责,平信徒即使有学问或能力,也不能在弥撒中讲道。
问:有没有例外的情况?
答: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请在场但没有参与共祭的主教或司铎来讲道。
问:在什么情况下讲道是必须的?
答:在主日和法定庆节,有会众参与的弥撒里,讲道是必须的,除非有非常严重的理由,否则不能省略。
问:平日弥撒也要讲道吗?
答:不是强制的,但教会特别鼓励在将临期、四旬期和复活期的平日,以及有较多信友参与的庆典中讲道。这样能帮助信友更好地进入礼仪的精神。
问:讲道结束后为什么要有片刻静默?
答:静默是为了让大家把刚听到的天主圣言和讲道的信息放在心中默想,使它慢慢渗透到自己的生活里。
原文
信仰宣誓(信经)(Professio fidei)
67. 参礼会众于读经及阐释圣经的讲道中,聆听天主的圣言后,一起以「信经」(symbolum)或「宣信」(professio fidei)作出回应。透过这准用的礼仪经文(formula)来宣明信德的规范,是为了在感恩礼中庆祝此伟大的信德奥迹之前,先予以重温并宣认。
问答解读
问:为什么在读经和讲道之后要诵念「信经」?
答:因为信友们刚听到天主圣言的启示,透过诵念「信经」,大家一起用教会的信仰公式来回应,表达自己接受并坚守天主的真理。
问:「信经」在弥撒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信经」是对信德的公开宣认,提醒我们在进入感恩圣祭之前,先把自己的信仰重温一遍,好让我们更有意识、更虔诚地参与接下来的奥迹。
问:为什么说「信经」是回应?
答:因为天主在读经和讲道中先向我们说话,我们再以「信经」来回应祂,表示我们愿意相信并遵行祂的圣言。
问:弥撒中所用的「信经」是什么?
答:通常是《尼西亚-君士坦丁堡信经》,这是教会最核心的信仰总结,有时也可以用《宗徒信经》,尤其在四旬期或复活期。
问:为什么要在感恩圣祭前诵念信经?
答:因为感恩圣祭就是信德最核心的奥迹——基督的体血祭献。信经帮助我们先重温并确认信仰,再进入圣祭,使我们以全心全意去参与。
原文
68. 主祭和会众于主日和节日,应一同咏唱或诵念信经;在比较隆重的特殊庆典中亦可诵念。
若唱「信经」,由主祭启唱,或有需要时由唱经员或歌咏团启唱;然后全体一起歌唱,或会众与歌咏团轮流对唱。
若不咏唱,则须由全体一起诵念,或把会众分成两部分轮流对念。
问答解读
问:在弥撒中什么时候需要诵念或咏唱「信经」?
答:在主日弥撒和节日弥撒中,主祭和会众都要一同诵念或咏唱「信经」。在一些特别隆重的庆典中,也会诵念「信经」。
问:如果选择唱「信经」,应该怎么进行?
答:通常由主祭先启唱,若需要,也可以由唱经员或歌咏团来启唱。接着,全体会众一同歌唱,或者由会众与歌咏团轮流对唱。
问:如果不唱「信经」,该怎么做?
答:如果不唱,就必须由全体会众一起诵念,或者把会众分成两边,轮流对诵。
问:为什么要强调大家一起唱或念「信经」?
答:因为「信经」是整个教会的信仰宣认,大家一起唱或念,可以更好地表达信友们在信仰上的合一与共融。
注:
[63] 参看「礼仪」n. 52; 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767, §1.
[64]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54,AAS, 56 (1964), p. 890.
[65] 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767, §1; 宗座法典注释委员会,「有关法典767条1项疑问之覆文」(respons. ad dubium circacan. 767 §1), AAS, 79 (1987), p. 1249; 教廷八部会,《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联合训令》(Ecclesiae de mysterio),1997/8/15, art. 3, AAS, 89 (1997), p. 864.
[66]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 n. 53, AAS, 56 (1964), p. 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