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身先正心
2017-03-28 10:44:22 作者:杨二祥 来源:《信德报》2017年3月12日,10期(总第714期)
“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来,从你身上扔掉,因为丧失你一个肢体,比你全身投入地狱里,为你更好;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玛5:27-30)
传统法律规定“不可奸淫”是禁止一切奸淫行为;耶稣把这条法律提升了,这诫命真正的圆满在于根本地驱除一切不洁的思想和邪念。因此,如果“眼、手”(或身体的任何一个器官)引人陷于这样的罪恶,都应毫不犹豫地除掉。
耶稣提出如此严厉的教导,目的在于说明不惜任何代价争取永远的生命。他提醒我们,眼不观非礼之物,耳不听非礼之声,手不做非理之事,心不想不洁邪念,并非真正让我们去挖眼、砍手。
耶稣时代的人们还执行着梅瑟的法律,耶稣特别强调法律的精神,不在于法律的外表,而在于使人的内在行为彻底改变。所以,耶稣强调,凡注视女人而起邪念的,眼睛贪看了不洁的事物的,都等同于犯邪淫。
其实,天主在创世时已经奠定了一夫一妻制,天主造了一个男人(亚当)和一个女人(厄娃)(创2:1)。并没有造一个男人,又造好几个女人。到拉默客时代,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他娶了两个妻子(创4:19)。
中国社科院王志远教授在他主编的宗教文化丛书《圣经蠡测》(作者:文庸)一书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说:“国家法律仅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内在行为;宗教法律既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同时又能约束人的内在行为。所以说,宗教法律能弥补国家法律之不足。”
耶稣在这段福音中,旨在教导我们:一切罪恶和邪念都从我们的心中发出,眼睛、手的行为都是受心指挥的。如果我们的心出现邪恶,我们的身体迟早是会出轨的。所以我们应该持守自己的心门,对罪恶的意念不迁就、不放纵,心里的这道防线守好了,外在的罪恶行为就会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