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弥撒圣祭的误区(二十八)
2014-05-19 11:39:20 作者:陈良德神父 来源:《信德报》2014年4月3日,13期(总第577期)
28、论兼领圣体圣血
有人问及:“教友是否可以如同神父一样在领受圣体后,再领圣血?”因为他看到有的地方允许教友兼领圣体圣血,而他的本堂神父却从来不让教友兼领。事实上,许多教友甚至修女们都和他有一样的疑问,面对这些疑问,笔者想在这里做一说明。
其实,在教会初期主基督在建立圣体圣事时说:“你们大家拿去吃,这就是我的身体;你们大家拿去喝,这一杯就是我的血!”在耶稣谈到生命之粮时也曾说过:“你们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在你们内便没有生命,谁吃我的肉,并喝我的血,必得永生。在末日,我且要他复活,因为我的肉是真实的食品;我的血是真实的饮料,谁吃我的肉,并喝我的血,便住在我内,我也住在他内。”(若6:53-56)遵照基督的教导,我们不但要吃他的肉,且要喝他的血,即要兼领圣体圣血。
后来,由于领圣体圣血的信友太多,圣血不易给教友分饮,同时也有外溢的危险,加之一般教友逐渐失去了领圣体的习惯,一直到12世纪,拉丁礼的天主教才放弃了兼领圣体圣血的习惯,并将此权只保留给献祭的司铎,这是因为司铎因其本有的职务代表全体教友领了圣体圣血,而并非因其人格或地位。脱利腾大公会议也肯定信友只领圣体为合法,只领圣体或圣血都是领的完整的基督和真正的圣事。因为在圣体内,有基督的整体;在圣血中,也有基督的整体。这样教会一直只给教友送圣体而不送圣血,到梵二以后,教会又重新允许教友兼领圣体圣血,但这并不损及脱利腾会议所定之原则。
虽然梵二以后,领圣血范围很广,但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兼领。只有那些以更近的方式参与弥撒者,才可以领受。具体地说,除了礼书所列情况,下列人可以领圣体兼领圣血:A、无法举行圣祭和共祭的司铎。B、执事和其他在弥撒中执行某职务者。C、参与修道院弥撒(团体弥撒)的团体成员,修生、参与避静者,参与灵修者或牧灵职务者。(弥总283)
除此之外,教区主教可为自己教区内信友的益处,或特殊的日子允许其信友兼领圣体圣血。如:刚领洗的成年教友,在洗礼弥撒中;刚领坚振的成年人,在坚振弥撒中;新婚夫妇在婚礼弥撒中;发愿者与其父母、亲友及其同会会士,在初愿、复愿或永愿弥撒中,及其金庆、银庆弥撒中,参与新铎首祭的父母、亲戚和特殊恩人……,他们在自己或亲人的人生特殊阶段,参与特殊庆典,让感恩祭宴的标记完全显示出来,使他们因此而获得更大的益处。
但2004年罗马圣礼部在所颁的救赎圣事训令中,特别在兼领圣体圣血时,提醒我们下列事项:
1.在感恩祭宴中,为了向信友更清楚地显示祭宴标记的圆满性,基督平信徒也可在礼书所指定的机会上兼领圣体圣血,在此之前与之后要有合宜的要理讲解,教导脱利腾大公会议在这方面所订定的教义原则。
2.为了给基督平信徒兼送圣体圣血,必须适当地考虑到环境,这尤其要由教区主教来予以评估。应绝对排除任何能使圣体圣血受到亵渎的危险,即使是极其轻微者亦然。
3.在下列情况中不应为基督平信徒分送圣血:若前来领圣体的人太多;难以估计感恩祭中需要多少的酒,且有危险:有多于所需的圣血剩余,而要在礼成时饮下;难以安排信友前来领受圣血,因为要用上大量的酒,不易保证其来源和质量;没有足够的圣职人员,也没有受过适当训练的非常务送圣体员;有相当多的信友因为不同理由坚持不领圣血,以致在某程度上削弱了合一的标记。
4.不许可领圣事者自行以圣体蘸圣血,亦不可用手领取蘸了圣血的圣体。用于蘸圣血的面饼,必须以有效的材料制成,而且必须经过祝圣;因此,绝对禁止使用未经祝圣或以其他材料制成的面饼。
5.所有举行弥撒圣祭的司铎,都应兼领圣体圣血。(参救赎圣事训令100-105#)
虽然教会今天鼓励教友们兼领圣体圣血,但绝不可因兼领而亵渎圣血。所以无论分送者、领受者都应做适当的准备,并小心翼翼地分送或领受圣体圣血。因此,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强调:为人牧者必须培养信友主动、热忱地领受这共融圣事,使信友与圣体中的基督完全合而为一。
(连载二十八)
有人问及:“教友是否可以如同神父一样在领受圣体后,再领圣血?”因为他看到有的地方允许教友兼领圣体圣血,而他的本堂神父却从来不让教友兼领。事实上,许多教友甚至修女们都和他有一样的疑问,面对这些疑问,笔者想在这里做一说明。
其实,在教会初期主基督在建立圣体圣事时说:“你们大家拿去吃,这就是我的身体;你们大家拿去喝,这一杯就是我的血!”在耶稣谈到生命之粮时也曾说过:“你们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在你们内便没有生命,谁吃我的肉,并喝我的血,必得永生。在末日,我且要他复活,因为我的肉是真实的食品;我的血是真实的饮料,谁吃我的肉,并喝我的血,便住在我内,我也住在他内。”(若6:53-56)遵照基督的教导,我们不但要吃他的肉,且要喝他的血,即要兼领圣体圣血。
后来,由于领圣体圣血的信友太多,圣血不易给教友分饮,同时也有外溢的危险,加之一般教友逐渐失去了领圣体的习惯,一直到12世纪,拉丁礼的天主教才放弃了兼领圣体圣血的习惯,并将此权只保留给献祭的司铎,这是因为司铎因其本有的职务代表全体教友领了圣体圣血,而并非因其人格或地位。脱利腾大公会议也肯定信友只领圣体为合法,只领圣体或圣血都是领的完整的基督和真正的圣事。因为在圣体内,有基督的整体;在圣血中,也有基督的整体。这样教会一直只给教友送圣体而不送圣血,到梵二以后,教会又重新允许教友兼领圣体圣血,但这并不损及脱利腾会议所定之原则。
虽然梵二以后,领圣血范围很广,但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兼领。只有那些以更近的方式参与弥撒者,才可以领受。具体地说,除了礼书所列情况,下列人可以领圣体兼领圣血:A、无法举行圣祭和共祭的司铎。B、执事和其他在弥撒中执行某职务者。C、参与修道院弥撒(团体弥撒)的团体成员,修生、参与避静者,参与灵修者或牧灵职务者。(弥总283)
除此之外,教区主教可为自己教区内信友的益处,或特殊的日子允许其信友兼领圣体圣血。如:刚领洗的成年教友,在洗礼弥撒中;刚领坚振的成年人,在坚振弥撒中;新婚夫妇在婚礼弥撒中;发愿者与其父母、亲友及其同会会士,在初愿、复愿或永愿弥撒中,及其金庆、银庆弥撒中,参与新铎首祭的父母、亲戚和特殊恩人……,他们在自己或亲人的人生特殊阶段,参与特殊庆典,让感恩祭宴的标记完全显示出来,使他们因此而获得更大的益处。
但2004年罗马圣礼部在所颁的救赎圣事训令中,特别在兼领圣体圣血时,提醒我们下列事项:
1.在感恩祭宴中,为了向信友更清楚地显示祭宴标记的圆满性,基督平信徒也可在礼书所指定的机会上兼领圣体圣血,在此之前与之后要有合宜的要理讲解,教导脱利腾大公会议在这方面所订定的教义原则。
2.为了给基督平信徒兼送圣体圣血,必须适当地考虑到环境,这尤其要由教区主教来予以评估。应绝对排除任何能使圣体圣血受到亵渎的危险,即使是极其轻微者亦然。
3.在下列情况中不应为基督平信徒分送圣血:若前来领圣体的人太多;难以估计感恩祭中需要多少的酒,且有危险:有多于所需的圣血剩余,而要在礼成时饮下;难以安排信友前来领受圣血,因为要用上大量的酒,不易保证其来源和质量;没有足够的圣职人员,也没有受过适当训练的非常务送圣体员;有相当多的信友因为不同理由坚持不领圣血,以致在某程度上削弱了合一的标记。
4.不许可领圣事者自行以圣体蘸圣血,亦不可用手领取蘸了圣血的圣体。用于蘸圣血的面饼,必须以有效的材料制成,而且必须经过祝圣;因此,绝对禁止使用未经祝圣或以其他材料制成的面饼。
5.所有举行弥撒圣祭的司铎,都应兼领圣体圣血。(参救赎圣事训令100-105#)
虽然教会今天鼓励教友们兼领圣体圣血,但绝不可因兼领而亵渎圣血。所以无论分送者、领受者都应做适当的准备,并小心翼翼地分送或领受圣体圣血。因此,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强调:为人牧者必须培养信友主动、热忱地领受这共融圣事,使信友与圣体中的基督完全合而为一。
(连载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