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会文件
2013-02-01 13:51:45 来源:《信德报》2013年1月31日,5期(总第522期)
教会文件种类繁多,经历的演变背景各异。有时同类型的文件,在不同时代会有不同名称。有时同一名称,在不同的语境下也会有不同的意义。传统上,这些文件多以拉丁文本首两三个字,或以所论述的内容来命名。但纵观历代教会文件,不出法律、纪律、教义和牧民这四种性质。
就权威而论,为首的是宗座宪令/宪章(旧称制诰)和宗座训令。
其次是宗座一般性训导,包括通谕、宗座书函、宗座劝谕、自动手谕,这些多涉及对教义或现有法律的阐释或演绎。
由教廷各圣部发出的训令,应先有教宗的认可,主要是用来阐释大公会议文件或法令内容,例如“救赎圣事”训令。圣部及各委员会的其他文件还包括通告、指南、指引、声明等。另外,教廷对主教团及地方教会所提出的查询及疑问,会发出正式的复文。
主教会议通常在召开前都会发出初步文件,包括会议大纲和议题数据。大会决议的最后文件,通常先呈教宗批核,最后以宗座劝谕方式颁布。
主教团的正式文件,通常以牧函方式发出,针对地区内教会如何实践教会训导。这些文件必须符合普世教会的法律和训导,而且通常应先获教廷的认可。
各主要教会文件分类如下:
宗座宪令:以教宗名义颁发的庄严和正式的宗座文件,事关重要或原则性的教义或纪律事宜,涉及整个或地方教会的律例。如钦定圣母蒙召升天信条的《至慷慨者天主》宪令(1950)、梵二改革礼仪的《礼仪宪章》(1963)、重组教廷各部门的《善牧》令(1988)等。
宗座劝谕:教宗对某非教义或决策性问题的反省,内容不涉及法律,其对象是整个教会的主教、神职班和平信徒。主教会议的最后文件,呈交教宗批核后,也以这种方式颁布。如论基督徒家庭在现代世界角色的《家庭团体》宗座劝谕(1981)、《教会在亚洲》(1999)、论司铎圣德的《吾等心灵》宗座劝谕(1950)。
宗座书函:按不同时代和情况需要,对某些传统道理作更深入的探讨。如册封圣女大德肋撒为教会圣师的《多色多样的天主智慧》宗座书函(1970)、论妇女尊严和圣召的《妇女尊严》宗座书函(1988)、宣布圣体年的《主,请同我们一起住下吧》宗座书函(2004)。
声明/宣言:一项按现有法律解释的简单声明,或一项具追溯效力而无需另行颁布的权威性声明,或一项修订法律的伸延性声明,无追溯效力,且应按法律规定予以颁布。如梵二的《信仰自由宣言》(1965)、论翻译圣事礼典经文《礼仪改革》声明(1974)、论安乐死的《权利与价值》声明(1980)。
诏书:颁布隆重文件,如任命主教、改革法律。如《罗马教宗教导》诏书(1521)、改革历法的《重大任务》诏书(1581)。
自动手谕:一项教宗自动颁发,而非应教会要求而颁发的法律文件或法令。如为补增教会法典条文的《捍卫信仰》自动手谕(1998)、论主教团的神学及法律特性的《他的宗徒》自动手谕(1998)、论正确施行圣事的《天主仁慈》自动手谕(2002)。
法令:宣布有关某事项的教会法则或司法决定、下令执行某律例、宣布某文件或礼典生效。如梵二的《司铎培养法令》(1965)、修订忏悔圣事的《天人修和》法令(1973)、改革教会法律学系的《新教会法典》法令(2002)。
通谕:一项以较长的书函方式颁发的正式宗座训导文件,对象是整个教会,包括全体主教、神职班和平信徒。内容并不涉及法律,多用作教导教义、伦理道德、社会政治、信仰生活等课题。如论节育问题的《人类生命》通谕(1968)、论救赎奥迹的《人类救主》通谕(1979)、论社会政治问题的《百年》通谕(1991)。
文告:一般训导性质的文件,尤其道出一个应予关注的主题,如和平日、圣召节、传教节、普世青年节等。
训令:阐释或延伸某法律文件的效力,并指出具体实施的方法。如论神学家任务的《真理的恩赐》训令(1990)、论正确实践《礼仪宪章》n.36的《真正礼仪》训令(2001)、论举行弥撒时应遵守的规则及应避免的事项的《救赎圣事》训令(2004)。
总论:礼书中的原则和规例,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2002)、《弥撒读经集总论》(1980)。
(摘自天主教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