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友离婚问题的个人浅析
2012-11-30 13:53:04 作者:主伴我行 来源:《信德报》2012年11月15日,41期(总第512期)
今日社会婚姻问题的复杂化已经深深影响教会基督徒的婚姻观,在离婚率不断上升,闪婚、闪离的现实状况面前,对基督徒的婚姻构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几年发生的离婚事件,据笔者了解多为青年人,而且婚姻关系都不是很长(比较而言5-10年以上的婚姻关系离婚的比例则少得多)。基督徒离婚事件逐年上升正不断冲击着教会的原则和底线,教会如何面对这种状况?
就天津教区最近发生的一起离婚事件看,所谓的离婚理由其实都是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一句话,一个小小的情绪就能导致离婚,而最终促成离婚的关键因素是因着男方当事人的父母和亲友们的怂恿。从男方以及其家庭成员的态度和表现来看说明一个重要问题:他们的信仰肯定是有问题的,而且对婚姻认识肤浅,这也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婚姻圣事和婚姻关系的任意妄为和肆意践踏(女方及其家人则截然不同)。面对此事我们要问:当事人是否真正懂得婚姻究竟是什么?和谐美满的婚姻要素是什么?同时也要问支持离婚的当事人的父母以及亲友们:天主建立的婚姻关系我们是否有权去改变?教会的原则我们人是否可以肆意地去践踏?单一性、永久性的婚姻关系因着你们的原因(关键因素)而最终破裂,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你们将如何面对天主和教会?……这几个问题也正是教会应该反思和考虑的。
加强信仰培育
没有完整良好的培育,人所接受的信仰是比较肤浅而不完整的,这种情况下他们对教会的婚姻观、法律和原则等问题也就不会太重视。一个从小接受良好熏陶,信仰底蕴深厚的教友,我相信他们是不会轻易做出这样的决定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双方的父母及亲友都是如此。家庭条件好不好,有没有地位,有没有权力等等这些都不是造成离婚的关键因素(如案例中的男方家庭一样:家境优越)。半途皈依教会的青年人更需要加强纯正信仰的培育,没有此基础也就不敢保证他们婚姻生活的和谐与美满。
教会要做的是:
A.当事人:从小(接受信仰开始)就要有计划地教育他们接受正统的信仰观、婚姻观、教会的法律等等,每年定期举办学习班、夏令营,定期走访等等,藉着良好的培育和环境的熏陶使其对教会纯正信仰有个根深蒂固的思想认识。
B.父母: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直接影响孩子)务必要接受正统信仰的培育,使其度虔诚的信仰生活,在儿女面前以榜样立身,为他们的未来负责,更要为自己的灵魂负责。当事人正确的信仰观和婚姻观与父母双方给予的培育和良好榜样是密不可分的,不客气地讲:儿女婚姻的离异很大成分是与双方的父母有关系的,当然,此成分有的来自于婚前,还有的来自于婚后。
重视婚姻课题的培育和婚后辅导
婚前培育:今天基督徒婚前培育已在教会内形成一种共识,因为它与新婚夫妇婚后生活是否能够保持稳定、和谐、幸福,彼此之间是否能够忠贞、专一等等,都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婚前培育虽然不少地方已在做,但有待提高的依然有很多。据笔者了解,不少地方所谓的婚前培育仅仅是简单的一两次座谈,有的甚至只是为了婚礼当中的程序而简单的一次沟通而已,这怎么能谈得上是培育?笔者观点:基督徒的婚前培育要进一步加强,尤其在中国当前比较复杂、混乱的社会面貌之下,教会神长应高度重视。培育应该有系统、全面,不仅仅是简单地讲解一下教会的婚姻观就草草了事,在此基础上更要培育男女双方:婚后如何保持融洽的婚姻关系,与父母双方的关系,如何管理家务(财产管理、工作分配等),如何处理彼此间的分歧、矛盾,以及阐述离婚对家庭、子女、教会团体、社会所带来的负面深远影响(可适当列举相关生活案例)等等。
总之,婚后会出现的问题在婚前培育过程中都应该有所涉猎和讲授方为理想的培育,成功而理想的培育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外表上,而更是全身心的投入和改变。
婚前男女双方的培育应该邀请其父母共同参与(陪伴、聆听),他们的参与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再次地接受培育。经过这样深入而全面的培育和引导,因着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要离婚和父母与家人成为“帮凶”(怂恿当事人离婚)的情况就会少得多,甚至不会发生。
婚后培育:婚后的培育虽比不上婚前培育那么重要,但依然不可忽略,尤其是婚后1-3年内适当的跟踪服务和培育是十分必要的。婚后的培育可以灵活面对:教会适当的关怀(走访、座谈),信仰分享、见证、夫妇恳谈会等等,特别是在双方关系出现摩擦或家庭矛盾时,教会有责任及时给予适当关怀和帮助,以防止因问题的复杂化而出现难以解决的局面。
综上所述,信仰基础浅薄、婚姻认识肤浅(培育不足)是导致年轻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信仰是婚姻美满幸福的重要保障,也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完美的人、完美的婚姻关系在人世间几乎很难找得到,只有拥有坚固而纯正的信仰作为基础才能促使夫妻双方彼此担待,相互包容、谅解,维持和谐而美满的婚姻关系。
如何面对离婚后的当事人?
A. 态度严肃,不可纵容
由圣经的教导、教会文件、婚姻圣事的特质(相互宣誓而产生的单一、永久、不可拆散性)来看,领受婚姻圣事的两位教友离婚是严重的恶表,当地教会决不可以无所谓的态度坦然面对、自然接受,因为它直接相反天主的本意,违反教会不可碰撞的法律底线,试图尝试改变婚姻圣事的本质。教友离婚直接冲撞的是创造生命和建立婚姻关系的天主,这是问题的关键。离婚将使当事人在“沦为”没有信仰的教外人士的队伍之列,直接贬低自己天主儿女身份的地位和尊严,相反天主以及他所亲自建立的婚姻关系。由此看,为了避免混乱,造成更深远的负面影响,当事人已经不适合继续在教会内公共场合领受和好圣事和共融圣事。
严肃处理主要责任一方的方式虽然使不少人有所顾忌,但若能引起更多基督徒家庭对婚姻生活和信仰双重的重视,起到一定杜绝的作用,未尝不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尤其是某些开放的大城市,离婚事件不断上升的基督徒家庭)。
B.善后处理
针对离婚的双方以及家属,应通过祈祷、多渠道努力做工作,尝试使其重新恢复婚姻关系是教会各方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在不可能复原的情况下,教会在私下应力所能及地给予他们灵性生命的照顾和关怀(特别是心灵深受伤害的一方),使其不至因此事件而放弃信仰(拒绝其参与某些公共活动或领受圣事不等于将其弃绝)。
针对当事人所在的堂区信友,教会负责人应以此案例作为教材,进行针对性的强化培育,引以为戒。教会负责人的高度重视是避免以后出现类似事件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