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撒献仪的安排与弥撒意向的合并
2012-03-21 09:56:44 作者:赵建敏 神父 来源:《信德报》2012年3月8日,第9期(总第480期)
信德编辑您好:
每次,我向神父求弥撒,神父随手就接过献仪放进口袋,也不见登记。我心里很犯嘀咕,求弥撒的人不只我一个,神父记性都那么好吗?神父会不会忘了做,或者忽略了我求弥撒的意向?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请给予解答。
玛利亚
在牧灵工作中,有不少神父和教友询问弥撒献仪和弥撒意向的问题。本人根据教会规定,略作整理,希望能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个较为清楚的意见。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1. 什么是弥撒献仪
这里所说弥撒献仪是司铎按照信友要求举行弥撒时收取的钱款,不包括举行其他圣事时信友所奉献的钱款。按照教会规定,“任何司铎举行弥撒或共祭时,均可收献仪,并照一定的意向献弥撒”(法典945条1项)。
2. 弥撒献仪的定额
一般来说,弥撒献仪定额的规定属于教省会议(法典952条1项)。当然,如果没有教省的机构(如香港教区),或者如果教省没有此类规定,则“遵守教区内现有的习惯”(法典952条2项)或遵从教区的规定。
教会明确规定,“不许司铎要求超额献仪;但如自愿奉献超额的弥撒献仪,和低于定额的献仪,可以接受。”(法典952条1项)换言之,神父不能向信友要求超过教省或教区规定的弥撒献仪的定额,但是,如果信友自愿奉献超过此定额的弥撒献仪,或者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定额低于所规定的定额,神父可以接受。同时,教会“诚恳地奉劝司铎们,即使不收任何献仪,仍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穷苦者的意向,献弥撒。”(法典945条2项)。这种规定,特别是要照顾那些穷苦者求弥撒的意愿。
有关弥撒献仪的定额,还应特别注意,“如弥撒献仪数额庞大,且未指明应奉献弥撒的次数,则应以奉献者所居住之地,依有关献仪所定的法则计算,但合法地推定奉献者另有其他意向时,不在此限。”(法典950条)换言之,如果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虽然超过规定的定额,但数额不大,而且没有明确说明奉献多少台弥撒,则可以推定为一台弥撒。但是,如果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数额庞大,而且没有明确说明奉献多少台弥撒,则应按照本教省或教区所规定的每台弥撒的定额计算,为信友举行多台弥撒。例如,教区规定每台弥撒献仪为10元人民币,如果信友奉献20元,请神父为家庭平安做弥撒,则推定为求一台弥撒;如果信友奉献20元,请神父为亡者玛利亚、若望求周年弥撒,则应推定为求两台弥撒;如果信友奉献1000元,只说请神父为众炼灵做弥撒,则应按照规定为炼灵举行100台弥撒。当然,如果信友明确指明了求几台弥撒,神父就应为信友奉献几台弥撒。
3. 奉献弥撒的责任
教会规定,弥撒“献仪一经奉献,且已被接纳,即使献仪微薄,亦应按奉献者之意向,为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法典948条)换言之,无论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数额多寡,如果司铎接收了,则应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为信友举行弥撒,而且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此外,即使所收弥撒献仪非因自己的过失而遗失,司铎仍有同样的责任按照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法典949条)。“任何一位司铎,应仔细注明所接受要举行的,和已做过的弥撒。”(法典955条4项)同时,“堂区主任,和教堂住持,或其他惯常接受弥撒献仪的地点的住持,均应有特别的记录册,周密记录要举行弥撒的数目、意向、奉献的献仪,和已举行的弥撒。”(法典958条)
此外还应注意,“凡在一年内无法做完的弥撒献仪,任何人不得接受。”(法典953条)此期限按照司铎接受弥撒献仪的日期开始计算。(法典955条2项)对于无法完成的弥撒献仪,司铎可以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委托给别的司铎(法典955条);第二,交给自己所属的教区教长,按照其规定处理(法典956条)。
司铎可以委托别的司铎奉献自己所应奉献的弥撒。(参阅法典955条1项、3项)委托其他司铎时:第一,“应确知他们是完全可靠的人”。所谓“完全可靠”是说他们肯定会按照委托完成责任;第二,“除非确知超过教区定额部分是对私人的赠与外,应把全额献仪转移给他人”;第三,应同时把弥撒意向告知清楚;第四,“委托他人举行弥撒者,应立即在记录簿上登记所接受的弥撒,和所转给他人的弥撒,并注明弥撒的献仪。”
4. 弥撒意向的完成
“司铎在同一天内举行多次弥撒,可以为每一台献仪所定的意向举行弥撒;但法律规定,除主的圣诞节日外,只可收取一台弥撒献仪,其余应归于教会教长所制定的目的,但仍可以外在的名义,扣下少许报酬。”(法典951条1项)一台弥撒献仪举行一台弥撒。如果司铎在同一天内举行多次弥撒,可以按照弥撒献仪的意向举行弥撒,但除圣诞节外,司铎自己只能收取一台弥撒献仪的钱款,其余弥撒献仪的钱款应按照教区教长的规定处理。
除法律准许外(如圣诞节,追思已亡等),司铎在一天内只可举行一次弥撒。“如缺少司铎,教区教长得准许司铎,因正当的理由一天内两次举祭,甚至在牧灵的需求下,在主日和法定的节日内,三次举行圣祭。”(法典905条)在这种情况下,司铎只能收取一台弥撒献仪的钱款,其余应按照教区教长的规定处理,但可以以外在劳累的名义,扣下少许报酬。但是,如果“司铎在同一天内与人共祭另一台弥撒时,不可以任何名义为此台弥撒接受献仪。”(法典951条2项)例如,司铎在自己堂区已经举行弥撒,又去参加某司铎祝圣典礼的共祭弥撒。
此处的规定非常清楚明确:第一,司铎一天内只可举行一次弥撒;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则可以举行多台弥撒;第三,为牧灵需要,得到教区教长准许,可以举行多台弥撒;第四,可以与人共祭举行另外一台弥撒,但不得为此台弥撒收取献仪。当然,如果司铎同一天内没有举行弥撒,而是与人共祭举行弥撒,则可以按照弥撒意向接受弥撒献仪。
5. 弥撒献仪的用途
教会明确指出,“信徒给献仪为按自己的意向做弥撒,不但为教会有益,而且亦因奉献而参与教会照顾圣职人员和支援教会的工作。”(法典946条)可见,弥撒献仪,一是要按照求弥撒者的意向做弥撒,二是为照顾圣职人员的生活,三是支援教会的工作。对于神职人员的生活,教会明确规定,“圣职人员,当其从事教会职务时,应根据其职务的性质,及当时当地的环境获得与职位相称的报酬,为能照顾他本人生活的需要,以及他工作中所需助手的公道薪金。同样须设法使圣职人员,享受社会福利,使生病、残障或年老时,能妥善获得需要的照顾。”(法典281条1项,2项)当然,教会也特别要求“圣职人员应度简朴的生活,切忌一切虚荣仪表。圣职人员因执行教会职务而得到的财物,除维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本身一切职务之开销外,得自愿将所有剩余,应用于教会公益或慈善事业。”(法典282条1项,2项)
6. 弥撒意向的合并
弥撒献仪的定额和钱款应遵照上述的规定。此外,需要区分开弥撒献仪和弥撒意向。弥撒意向是奉献本台弥撒时的意愿和目的。司铎接受了几台弥撒献仪,就必须按照信友奉献弥撒献仪的意向奉献几台弥撒。当然,没有信友奉献弥撒献仪,司铎举行弥撒也是可以有弥撒意向的。一台弥撒献仪一台弥撒的原则并未改变。但是,因为牧灵需要,在必要的条件下,教会也特准弥撒意向的合并。教会在1991年颁布了弥撒意向合并的相关规定。(Decree Mos Iugiter 22. II. 1991,见:《宗座公报》83(1991),443-446页)此规定的要点有四:一,信友必须知道而且自愿同意将他们的弥撒意向合并在一台弥撒中。二,必须公布此弥撒举行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三,在一个教堂内,这种弥撒意向的合并最多每周举行两次。四,举行弥撒的司铎只能按照教区规定收取一定的弥撒献仪,其余的弥撒献仪应依法典951条1项遵照教区教长的规定处理。
(作者系鲁汶大学神学博士)
每次,我向神父求弥撒,神父随手就接过献仪放进口袋,也不见登记。我心里很犯嘀咕,求弥撒的人不只我一个,神父记性都那么好吗?神父会不会忘了做,或者忽略了我求弥撒的意向?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请给予解答。
玛利亚
在牧灵工作中,有不少神父和教友询问弥撒献仪和弥撒意向的问题。本人根据教会规定,略作整理,希望能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个较为清楚的意见。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1. 什么是弥撒献仪
这里所说弥撒献仪是司铎按照信友要求举行弥撒时收取的钱款,不包括举行其他圣事时信友所奉献的钱款。按照教会规定,“任何司铎举行弥撒或共祭时,均可收献仪,并照一定的意向献弥撒”(法典945条1项)。
2. 弥撒献仪的定额
一般来说,弥撒献仪定额的规定属于教省会议(法典952条1项)。当然,如果没有教省的机构(如香港教区),或者如果教省没有此类规定,则“遵守教区内现有的习惯”(法典952条2项)或遵从教区的规定。
教会明确规定,“不许司铎要求超额献仪;但如自愿奉献超额的弥撒献仪,和低于定额的献仪,可以接受。”(法典952条1项)换言之,神父不能向信友要求超过教省或教区规定的弥撒献仪的定额,但是,如果信友自愿奉献超过此定额的弥撒献仪,或者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定额低于所规定的定额,神父可以接受。同时,教会“诚恳地奉劝司铎们,即使不收任何献仪,仍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穷苦者的意向,献弥撒。”(法典945条2项)。这种规定,特别是要照顾那些穷苦者求弥撒的意愿。
有关弥撒献仪的定额,还应特别注意,“如弥撒献仪数额庞大,且未指明应奉献弥撒的次数,则应以奉献者所居住之地,依有关献仪所定的法则计算,但合法地推定奉献者另有其他意向时,不在此限。”(法典950条)换言之,如果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虽然超过规定的定额,但数额不大,而且没有明确说明奉献多少台弥撒,则可以推定为一台弥撒。但是,如果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数额庞大,而且没有明确说明奉献多少台弥撒,则应按照本教省或教区所规定的每台弥撒的定额计算,为信友举行多台弥撒。例如,教区规定每台弥撒献仪为10元人民币,如果信友奉献20元,请神父为家庭平安做弥撒,则推定为求一台弥撒;如果信友奉献20元,请神父为亡者玛利亚、若望求周年弥撒,则应推定为求两台弥撒;如果信友奉献1000元,只说请神父为众炼灵做弥撒,则应按照规定为炼灵举行100台弥撒。当然,如果信友明确指明了求几台弥撒,神父就应为信友奉献几台弥撒。
3. 奉献弥撒的责任
教会规定,弥撒“献仪一经奉献,且已被接纳,即使献仪微薄,亦应按奉献者之意向,为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法典948条)换言之,无论信友奉献的弥撒献仪数额多寡,如果司铎接收了,则应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为信友举行弥撒,而且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此外,即使所收弥撒献仪非因自己的过失而遗失,司铎仍有同样的责任按照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法典949条)。“任何一位司铎,应仔细注明所接受要举行的,和已做过的弥撒。”(法典955条4项)同时,“堂区主任,和教堂住持,或其他惯常接受弥撒献仪的地点的住持,均应有特别的记录册,周密记录要举行弥撒的数目、意向、奉献的献仪,和已举行的弥撒。”(法典958条)
此外还应注意,“凡在一年内无法做完的弥撒献仪,任何人不得接受。”(法典953条)此期限按照司铎接受弥撒献仪的日期开始计算。(法典955条2项)对于无法完成的弥撒献仪,司铎可以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委托给别的司铎(法典955条);第二,交给自己所属的教区教长,按照其规定处理(法典956条)。
司铎可以委托别的司铎奉献自己所应奉献的弥撒。(参阅法典955条1项、3项)委托其他司铎时:第一,“应确知他们是完全可靠的人”。所谓“完全可靠”是说他们肯定会按照委托完成责任;第二,“除非确知超过教区定额部分是对私人的赠与外,应把全额献仪转移给他人”;第三,应同时把弥撒意向告知清楚;第四,“委托他人举行弥撒者,应立即在记录簿上登记所接受的弥撒,和所转给他人的弥撒,并注明弥撒的献仪。”
4. 弥撒意向的完成
“司铎在同一天内举行多次弥撒,可以为每一台献仪所定的意向举行弥撒;但法律规定,除主的圣诞节日外,只可收取一台弥撒献仪,其余应归于教会教长所制定的目的,但仍可以外在的名义,扣下少许报酬。”(法典951条1项)一台弥撒献仪举行一台弥撒。如果司铎在同一天内举行多次弥撒,可以按照弥撒献仪的意向举行弥撒,但除圣诞节外,司铎自己只能收取一台弥撒献仪的钱款,其余弥撒献仪的钱款应按照教区教长的规定处理。
除法律准许外(如圣诞节,追思已亡等),司铎在一天内只可举行一次弥撒。“如缺少司铎,教区教长得准许司铎,因正当的理由一天内两次举祭,甚至在牧灵的需求下,在主日和法定的节日内,三次举行圣祭。”(法典905条)在这种情况下,司铎只能收取一台弥撒献仪的钱款,其余应按照教区教长的规定处理,但可以以外在劳累的名义,扣下少许报酬。但是,如果“司铎在同一天内与人共祭另一台弥撒时,不可以任何名义为此台弥撒接受献仪。”(法典951条2项)例如,司铎在自己堂区已经举行弥撒,又去参加某司铎祝圣典礼的共祭弥撒。
此处的规定非常清楚明确:第一,司铎一天内只可举行一次弥撒;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则可以举行多台弥撒;第三,为牧灵需要,得到教区教长准许,可以举行多台弥撒;第四,可以与人共祭举行另外一台弥撒,但不得为此台弥撒收取献仪。当然,如果司铎同一天内没有举行弥撒,而是与人共祭举行弥撒,则可以按照弥撒意向接受弥撒献仪。
5. 弥撒献仪的用途
教会明确指出,“信徒给献仪为按自己的意向做弥撒,不但为教会有益,而且亦因奉献而参与教会照顾圣职人员和支援教会的工作。”(法典946条)可见,弥撒献仪,一是要按照求弥撒者的意向做弥撒,二是为照顾圣职人员的生活,三是支援教会的工作。对于神职人员的生活,教会明确规定,“圣职人员,当其从事教会职务时,应根据其职务的性质,及当时当地的环境获得与职位相称的报酬,为能照顾他本人生活的需要,以及他工作中所需助手的公道薪金。同样须设法使圣职人员,享受社会福利,使生病、残障或年老时,能妥善获得需要的照顾。”(法典281条1项,2项)当然,教会也特别要求“圣职人员应度简朴的生活,切忌一切虚荣仪表。圣职人员因执行教会职务而得到的财物,除维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本身一切职务之开销外,得自愿将所有剩余,应用于教会公益或慈善事业。”(法典282条1项,2项)
6. 弥撒意向的合并
弥撒献仪的定额和钱款应遵照上述的规定。此外,需要区分开弥撒献仪和弥撒意向。弥撒意向是奉献本台弥撒时的意愿和目的。司铎接受了几台弥撒献仪,就必须按照信友奉献弥撒献仪的意向奉献几台弥撒。当然,没有信友奉献弥撒献仪,司铎举行弥撒也是可以有弥撒意向的。一台弥撒献仪一台弥撒的原则并未改变。但是,因为牧灵需要,在必要的条件下,教会也特准弥撒意向的合并。教会在1991年颁布了弥撒意向合并的相关规定。(Decree Mos Iugiter 22. II. 1991,见:《宗座公报》83(1991),443-446页)此规定的要点有四:一,信友必须知道而且自愿同意将他们的弥撒意向合并在一台弥撒中。二,必须公布此弥撒举行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三,在一个教堂内,这种弥撒意向的合并最多每周举行两次。四,举行弥撒的司铎只能按照教区规定收取一定的弥撒献仪,其余的弥撒献仪应依法典951条1项遵照教区教长的规定处理。
(作者系鲁汶大学神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