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宪章》12节所列的准则,因此更显得明确:这超越的过程在个别独立经文中是无法达致的,除非把它们放在全部圣经一起看。实在,我们现要达到的目的,正是那唯一的圣言。
如果不增设宗教法人这样的一个新的法人类型,就必须修改《社团管理登记条例》,撤销社团登记时必须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先期批准的规定。否则,宗教组织要登记为法人,很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