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私立学校须经教育行政机关立案,受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其组织课程及其他一切事项,均须遵照现行教育法令办理。第四条私立学校如系外国人所设立,其校长或院长须以中国人充任。
(《中国天主教史人物传》方豪著,中华书局出版) 二、遭遇教难、捍卫信仰 自利玛窦在万历三十八年即1610年5月11日黄昏去世,龙华民继任耶稣会中国行省的总会长暨中国传教团监督后,龙氏采取了一系列与利玛窦迥然不同的激进的传教策略
通过信条规定关于教会的教导、‘全面的监督职’(Universalepiskopat)以及教宗教导权的不可错误性------这些定义实际上是几百年发展的自然结果,在形式上具有最大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