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二后,对执事职的认定,再度以《教会宪章》作为基础。执事职务渐渐更贴切地被界定为对圣秩圣事的参与,虽然其参与程度有别于其它圣秩等级的程度。
这时候我们就知道,由国家对宗教团体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判断是极其危险的。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国家永远不可做宗教裁判所,国家永远不能做宗教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