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第七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收到反映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