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济各 《你们是世界的光》 手谕
2023-04-06 14:00:12
(新版)
「你们是世界的光;建在山上的城,是不能隐藏的」(玛五14)。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召叫每位信徒都要成为美德、正直与圣德的光辉榜样。事实上,我们都蒙召在我们的生活中,特别是在我们与近人的关系中,为基督的信仰做具体的见证。
性侵罪行冒犯我们的主,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并给信友团体带来损害。为了使这些现象不再以任何形式发生,则需要内心深刻而不断的皈依,且由教会中所有人投入的具体和有效的行为证实,如此以来,个人的圣德和伦理操行便有助于和促进福音宣讲的完全可信性及教会使命的效率。只有仰赖圣神在人心内所赋予的圣宠,这一点才有可能。我们应始终铭记耶稣的话:「离了我,你们什么也不能做」(若十五5)。虽然已做了不少的事情,但我们应不断地汲取过去的惨痛教训,并怀着希望注视未来。
首先,这一责任便落在──由天主选派为其子民的牧者──宗徒们的继承人身上,并要求他们紧紧跟随神圣导师的脚步履行职责。职是之故,他们「以善言、善劝及善表,而且也用权力和神权,以基督代表的资格,管理托付给他们的地方个别教会,他们知道,为长者应当象是幼小的,为首领的应当象是服务的,用权力只是为了在真理及圣德上策励其羊群」(《教会宪章》,27)。
凡是以较为严格的方式属于宗徒继承人职权内的事务,也同样落在那些以不同方式在教会内担任职务、奉行福音劝谕或被召服务基督子民的人身上。
为此,我在2019年5月7日,以手谕的形式颁布了一道牧函,其内容是为期三年的试行法规。
现如今,所规定的时限已过,鉴于各主教团和罗马教廷各部会的意见,在评估了这些年的经验之后,为了更好地落实各项规定,在保持《天主教法典》和《东方教会法典》有关制裁与诉讼规定不变的前提下,
现规定:
第一题
总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1条:凡获悉相关圣职人员、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成员,以及由宗座承认或设立的国际基督徒善会主席,与下列罪行有关时,便可实施本法规:
1°. - 1)违反天主十诫第六诫,以暴力、威胁或藉滥用权力所犯之罪行;或迫使他人完成或承受性行为者;
- 2)违反天主十诫第六诫,与未成年人或通常不能充分运用理智者,或脆弱的成年人完成性行为者;
- 3)不管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而不道德地获取、保存、展示或传播未成年人或通常不能充分运用理智之人的色情图片者;
- 4)征召或引诱未成年人、或通常不能充分运用理智之人、或脆弱的成年人进行色情展示,或者参与真实或伪装的色情表演者;
2° 由第六节所述之主体完成之行为,即:干涉或逃避针对上述违犯由本条1° 所规定罪行者中任何犯者的调查,或予以忽略,无论是国法调查还是教会法调查,行政调查抑或刑事调查。
第2条:至论本法规之效力:
1°「未成年人」意指:凡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通常不能充分运用理智者等同于未成年人;
2°「脆弱的成年人」意指:凡处于病态、身体上或心理上有缺陷、或缺乏个人自由者,此等自由之缺乏也包括偶尔限制其理解或意愿之能力,或在任何情况下反抗侵犯之能力。
3°「未成年人色情资料」意指:无论运用何种途径,任何描述(或表现)未成年人参与明确、真实或伪装色情活动之内容者,以及任何以淫秽或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描述未成年人之性器官之内容者。
第二节 信息之获悉与资料之保护
第1条:鉴于由相关主教团、宗主教区与总主教区主教会议、或由自治教省主教参议会、教区或东方礼教区,无论是以个别的形式,或是集体的形式,可能作出的指示,应配备机构或办公室以便于接收公众举报。举报应呈递至该等机构或办公室。
第2条:本节所论及之信息均得受到保护,并得以根据《天主教法典》第471条2°和《东方教会法典》第244条2项2°之规定,确保以安全、完整及保密的形式处理之。
第3条:教长于接获举报后应立即将其转呈给事发地之教区教长,及被举报之人的教长,除非此二教长另有协议,否则该由事发地之教区教长负责根据法律为特殊案件所作之规定进行审理,惟第三节第3条之规定保持不变。
第4条:至论本题之效力,东方礼教区等同于教区,东方礼主教等同于教长。
第三节 举报
第1条:除圣职人员因在内庭履行圣职而获悉消息外,凡圣职人员、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成员获悉或有依据之理由认为犯有第一节所列罪行之一者,有义务及时将事实呈报给事发地之教区教长或《天主教法典》134条与《东方教会法典》984条所列教长之1项,惟本节第3条之规定保持不变。
第2条:任何人,特别是在教会内担任职务或履行职务的平信徒,皆得以上一条规定之方式,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就第一节所列之行为进行举报。
第3条:凡呈报内容涉及到第六节所列之人者,举报应呈递给由第八、九节所规定之教会当局。举报可直接向主管部会为之,亦可经由教宗代表为之。若为前者,该部会应知会教宗代表。
第4条:举报内容应包括尽可能详细的要素,指出时间、事发地点、涉案人或知情者,以及其他一切有利于确保对真相严格审核的情况。
第5条:亦可依职务获取信息。
第四节 对举报人之保护
第1条:依第三节之规定所为举报之事实并不违犯保密之责。
第2条:除《天主教法典》1390条和《东方教会法典》1452条与145条4之规定外,禁止因所为举报之事而予以成见、报复或歧视,否则,亦可触犯第一节第1条2°之规定。
第3条:不得强制欲作举报之人、确认自己受侵犯者及证人,对所涉内容保持缄默,但第五节第2条之规定保持不变。
第五节 对人之关怀
第1条:教会当局应确保使凡明言受到侵犯者,连同其家庭,得到重视和尊重,尤其应为其提供:
1° 接待、聆听和陪伴,亦可通过特别服务为之;
2° 灵修辅导;
3° 依案件之特殊情况,提供医疗、临床和心理辅导。
第2条:应确保对涉案人员的声誉和私人生活给予合法保护,以及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对被举报者适用于第十三节第7条所言之推定,惟第二十节之规定保持不变。
第二题
有关主教和与之相当者之规定
第六节 实施主体
本题所涉及之诉讼条款关系到由如下之人所行第一节所规定的行为:
1° 枢机主教、宗主教、主教和教宗特使;
2° 担任或曾经担任个别教会或与之类似团体──无论是拉丁教会,还是东方礼教会,包括属人教长团──牧灵管理职务,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之圣职人员;
3° 担任或曾经担任属人监督团牧灵管理职务,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之圣职人员;
4° 担任或曾经担任具有归属权之公立圣职善会领导职务,而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之圣职人员;
5o 担任或曾经担任宗座直辖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总会长职务,或自治隐修院高级院长职务,而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者。
6° 担任或曾经担任由宗座承认或设立之国际基督徒善会总会长职务,而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之平信徒。
第七节 主管部会
第1条:至论本题规定之效力:「主管部会」意指信理部,针对依现行法律保留于该部会的罪行;而其他案件,则根据罗马教廷之本有条例与之相应职权为:
- 东方教会部;
- 主教部;
- 福音传播部;
- 圣职部;
- 献身生活会与使徒生活团部;
- 平信徒、家庭及生命部。
第2条:为了确保更好的协作,主管部会应将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呈递给国务院和其他直接相关部会。
第3条:本题所涉教省总主教与圣座之间的信息来往应经由教宗代表为之。
第八节 举报所涉为拉丁教会主教和第六节所言其他主体之案件可实施之程序
第1条:接获举报之当局应将其呈递至圣座和被举报人之住所所在教省之总主教。
第2条:凡举报涉及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职出缺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圣座和较资深之省属主教,在此情况下,下列有关教省总主教之规定,均适用之。凡举报涉及担任直接隶属圣座之教会区牧灵领导职务者,亦同样应将举报内容呈递给圣座。
第3条:凡举报涉及教宗特使者,应将举报内容直接呈递至国务院。
第九节 针对东方礼教会主教和第六节所言其他主体可实施之程序
第1条:凡举报涉及宗主教区或总主教区主教或与之相当者,或自治教会之教省总主教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相关宗主教、总主教或自治教会之教省总主教。
第2条:凡举报涉及宗主教区之总主教或总主教区之总主教,且仍在其教区内履行职务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相关宗主教或总主教。
第3条:在上述案件中,当局在接获举报后,亦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东方教会部。
第4条:凡被举报者为身在宗主教区、总主教区或自治教会教省辖区之外的一位主教或教省总主教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东方教会部;若认为适宜,亦可将其通报给主管宗主教、总主教或自治教会之教省总主教。
第5条:凡举报涉及宗主教、总主教、自治教会之教省总主教或其他东方礼自治教会的主教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东方教会部。
第6条:以下有关教省总主教之规定,亦适用于根据本节规定接获举报之教会当局。
第十节 针对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总会长可实施之程序
如若举报所涉及的是担任或曾经担任过属宗座直辖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的总会长职务者,或罗马城内和城外教区自治隐修院的院长,举报内容呈递至主管部会。
第十一节 教省总主教之初始义务
第1条:接获举报之教省总主教应毫无迟延地申请主管部会的委任,以开启调查。
第2条:主管部会应快速,且在接获由教宗代表呈递之首次举报,或由教省总主教呈递之授权申请后30日内采取措施,以针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进行给予适当指令。
第3条:凡教省总主教认为举报明显无依据者,应通过教宗代表,将其通报给主管部会,然后者另有安排者除外,并将其存入档案。
第十二节 将案情调查委托于教省总主教以外的人
第1条:凡主管部会,在听取了教宗代表意见后,认为宜将案情调查委托于教省总主教以外之人者,应通知教省总主教。教省总主教应将所有资料及重要文书交于由该部会所委托之人。
第2条:在上一条规定之情况下,以下有关教省总主教之规定亦适用于受命开展调查工作之人。
第十三节 调查之进行
第1条:在得到主管部会的授权后,依照所收到之指令,教省总主教亲自或藉由一位或多位有资格者:
1° 搜集有关案情之重要资料;
2° 为了案情之调查,查阅保存于教会办公室档案内之必要资料与文书;
3° 如有必要,得获取其他教长或主教之协助;
4° 若认为适宜,在尊重如下第7条之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凡是能够为调查提供有用材料的人及机构,包括民事机构,索取信息。
第2条:凡有必要听取未成年人或脆弱者之时,教省总主教应采取适当方式,且要考虑其状况和国家法律。
第3条:凡存在有依据之理由,认为与调查相关之资料或文书可能会遭到窃取或毁坏者,教省总主教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保存。
第4条:凡启用他人时,教省总主教仍需负责指导和调查之进行,以及适时地依照上述第十一节第2条所言之指令行事。
第5条:教省总主教应由根据《天主教法典》483条2项和《东方教会法典》253条2项之规定自由选择之公证员协助。
第6条:教省总主教应行事公正,且无利益冲突。凡认为身陷利益冲突之中,或不能维持必要之公正,以确保调查之完整性者,有义务放弃调查工作,并向主管部会汇报实情。
第7条:受查者享有无罪推定原则,且其声誉应得到合法保护。
第8条:凡主管部会要求者,教省总主教应将相关调查告知当事人,听取其对事实之意见,并邀请其呈递辩护备忘录。在此等情况下,受查人得启用代理人。
第9条:教省总主教根据所得到的指示,应定期向主管部会汇报案情调查情况。
第十四节 有资格之人的参与
第1条:根据主教团、主教会议或主教参议会针对在案情调查中协助教省总主教的方式,相关教省的主教们极宜个别地或一起制定有资格之人名单,教省总主教,根据案情需要,可在其中选择较为合适之人员协助其调查,特别要考虑到,根据《天主教法典》228条和《东方教会法典》404条之规定,此等协助可由平信徒为之。
第2条:教省总主教始终可自由选择其他同样有资格者。
第3条:在案情调查中协助教省总主教者,应行事公正,且无利益冲突。凡认为身陷利益冲突之中,或不能维持必要之公正,以确保调查之完整性者,有义务放弃调查工作,并向教省总主教汇报实情。
第4条:凡协助教省总主教者,应宣誓尽忠职守,并遵守第十三节第7条之规定。
第十五节 调查之时限
第1条:调查应在短时间内,且在上述第十一节第2条所言之指令指定期限内完成。
第2条:凡有正当理由者,且已针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报后,教省总主教可要求主管部会延长期限。
第十六节 预防措施
凡案情或形势需要,教省总主教应向主管部会提议对受查者作出规定或采取适当预防措施。该部会在听取了教宗代表之意见后,可采取措施。
第十七节 设立基金
第1条:教省、主教团、主教会议或主教参议会可依照《天主教法典》116条和1303条1项1°与《东方教会法典》1047条之规定设立基金,以维持调查案情之费用,并根据教会法之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2条:基金管理者,因受委托之教省总主教的要求,应将调查案情所需之基金交由其支配,然教省总主教于调查结束后,有义务向基金管理者呈报账目清单。
第十八节 案卷及意见书的呈递
第1条:调查完成后,教省总主教应将原始案卷,连同其调查结果意见书,以及对第十一节第2条所言之指令可能提出之疑问的答复,一并呈递至主管部会。案卷副本应保存在主管教宗代表之档案处。
第2条:除非主管部会有后续指令,调查一旦完成,教省总主教之权力随即终止。
第3条:在遵守主管部会指令之前提下,教省总主教,因其要求,应将调查结果告知明言自己受到侵犯者,以及举报者,或其合法代表。
第十九节 后续措施
主管部会,除非决定开展补充性调查,应根据法律为特殊案件所作之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节 遵守国家法律
本法规应在无损于国家法律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得以执行,特别是有关向地方主管当局举报之可能义务。
现敕令本《手谕》藉由《罗马观察报》之公布而予以颁布,并于2023年4月30日开始生效,之后将载于《宗座公报》。随着该手谕的生效,2019年5月7日所颁布之《手谕》实时废除。
2023年3月25日,天使报喜节,在任第十一年,于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方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