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事业应守的秩序
2007-08-14 14:36:53 来源:信德报(310期)
引言
23 教友传教事业,无论是由个人或团体进行均应按一定的秩序,加入教会全面的传教事业里;而且和圣神所设置的管理上主教会的人取得联系(参阅宗二十:28),是教友传教的基本要素。各种传教事业之间的合作,由圣统阶层适宜地去领导,也一样必要。
因为,要推进精诚团结精神,使得手足之爱在教会全面传教事业下闪出光辉,为获致共同目的,并避免各种要害的竞争,必须各种形式的传教事业互相尊重,并且在保全各自的特性条件下,必须有适当的协调(一)。
在教会内,特殊的行动需要圣职人员、修会会士和教友各方面协调与合作时,上述一点尤其必要。
与圣统的关系
24 促进教友的传教事业,提供原则和精神上的支援,使得传教事业的进行配合到教会的公益,并监督教义与秩序的遵守,是圣统阶层的任务。依照传教事业形式和对象的不同,教友传教事业和圣统阶层的关系也可有多种。
有很多传教事业,原只是出于教友的自由抉择并由他们明智地管理。藉这些事业,在一定环境中,教会的使命得以更为顺利地完成,因此它们往往受到圣统阶层的称扬和推荐(二)。不过除非它们得到教会权威方面的同意,它们不得使用公教的名义。
有一些传教事业,以不同形式,为圣统阶层明白承认。
此外,教会当局也可以,应教会公益的需要,从一些直接追求精神目的的团体和传教事业里选出一些来,特别加以赞助提倡,并在这些团体和事业中负起特殊的责任。这样圣统阶层可依照环境的需要相机行事,它可以将某一种传教事业和自己所本有的传教职务更密切地联系起来,但要保全双方面的本质和区别,又不侵犯教友的自由行动。圣统制的这种行为在教会的文献中成为"委托"。
此外,圣统制还委托给教友若干和牧人的任务有极其密切联系的使命,比如讲解要理、若干在礼仪中的行为、管理教友等。由于这种使命的委托关系,教友在执行这种使命时,便完全属教会首长的辖治。
至论现世秩序中的事业和组织,是教会圣统阶层负责教导并正确无误地去诠解在现世事物上应遵行的伦理原则;圣统阶层也同样有权定夺,这类事业与组织是否合乎伦理原则--当然须谨慎斟酌,并请专家协助一并决定何者为保全并促进超性利益,是必要的。
圣职人员应给予教友传教事业的协助
25 主教,本堂以及其他属于教区或修会的司铎,都应当牢记,传教事业是所有信徒———无论是圣职人员,或是教友———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兴建教会的大业上,教友也有他们的分子(三)。因此,他们在教会内,为了教会,应当友爱地和教友合作,教友进行传教事业之际,应当对他们特别关心照顾(四)。为选择协助教友以特殊方式传教的司铎,应当特别慎重并善加准备(五)。献身于这种工作的,一旦从圣统接受了这种使命便在他们所以进行的牧灵工作上代表圣统;他们应当促进教友和圣统之间的和谐关系,常常忠于教会的精神和教义;奉献自身,以培养自己所受托管理公教组织的精神生活和传教热忱;以真的建议来辅佐信友的传教工作。司铎要经常和教友交谈,仔细研讨什么方式使传传教事业更为有效;要在自己所管的团体内,并在这团体和其他团体之间发扬精诚团结的精神。
最后,修会会士,无论是修士,或是修女,应重视教友的传教事业,遵循自己所属修会的精神和规则,要乐于献身推动教友的传教事业(六);致力支援、帮助、补足司铎的工作。
(梵二文献“教友传教法令”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