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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良心


2007-03-29 09:20:32 作者:杨二祥 来源:信德报(第297期)

    善恶的道德价值判断称之为“良心”。这个良心,虽然眼看不到,手摸不到,解剖学家也无法指出它存在于人体的哪个具体位置,可是它确实存在,人人都有,谁也不愿意自己被别人说是一个没良心的人。人们会在自己生命的某一时刻,感觉到自己的良心在告诉自己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即使自己口里不承认,也仍然抹杀不了自己内心对真善美的喜爱及对虚伪邪恶的厌恶。
  这良心不但为我们判断行为的善恶是非,而且还用命令的口气,严肃地向我们宣布“诸善奉行,众恶莫为”的义务,因此,良心也称为“道德”。这良心的法律,又受到一股不可名言的精神力量的保护,我们若行了善,虽然没有人看见,良心会表扬鼓励我们,叫我们怡然自得。若我们做了亏心的事,即使别人不知道,它也会责备我们,使我们天天不得安宁。
  这条善恶意识的良心道德律,是人内在的精神“法律”,它与人制定的法律有区别。人的权威或国家制定的法律,只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良心则还制约着人的内心世界。这个良心道德法律是人类不同社会制度下普遍存在着的,先天就有的。这良心道德律是客观的,不能私自更改的,是无法颠倒的。因为良心道德不受世物的制辖,不因时间而湮灭,不因地点而更改,也不以个人的喜爱恶憎而转移。良心道德客观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个体之中,存在于每个人的心里。外在的邪恶势力或个人的憎恶厌烦,不管多么强大和激烈,只能抑制它,而不能扼杀它。
  这良心道德律,并非来源于人类社会的个体之中,也就是个体的人无法自己给自己的良心制定法律。因为人的本性屡次或多或少为了某种私欲而企图给自己减轻或取消某些道德律,而良心总是难于平静。所以这道德律的制定者并不是我们自己,也不是某个国家。古今中外,错综复杂的社会制度,人谨遵循着同一个良心道德律。可见这良心道德律,不是外在物质世界加于人的。因为宇宙世界事物的物理化学等自然力量,不可能加给独有理智与自由意志的人一种伦理道德责任。即使是社会力量或团体的共同利益,也只能辖管人的外在行为,而无法束缚人的内心世界思想,往往是使人的内心感到道德上的责任,良心的不安和精神上的约束。
  这良心道德,既不是个人制定,也不是外在物质世界所强加,那么究竟来源于什么?根据有人类以来亘古至今人人皆有,人生就先天获得。依人的理智不难推出这立法者必是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智慧,未有天地先有者即造物主。

本文标题:论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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