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东方教会:教宗授予主教会议罢免宗主教的权力
2026-09-02 09:49:12
藉着8月29日颁布的手谕,教宗良十四世确立,天主教东方礼教会主教会议有权罢免其宗主教,以“恢复受伤的共融”。主教会议的决议需得到教宗的批准。

2026.05.31 Angelus (@Vatican Media)
为填补法律的漏洞,教宗良十四世以手谕的形式颁布《彼此和谐》宗座牧函。此文件于8月29日公诸于世,借以修订天主教《东方教会法典》106条和126条,在某个东方礼教会的主教们与其宗主教出于重大理由彼此的关系受损到无法修补时,授予主教会议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罢免其宗主教。新法规“立即生效”。
根据东方教会的法典,主教会议负责选举宗主教,宣布其提名,举行就职仪式,并请示教宗后,接受宗主教的辞职。现在,这道手谕颁布后,在宗座保有其特权的情况下,主教会议蒙召“恢复受伤的共融,包括出于重大理由罢免自己的宗主教,并依循法定程序,确保宗主教在主教会议前的充分辩护权”。唯独教宗有权“批准主教会议的决议,以确定神长们在表达自己的选择时,其完全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免于任何可能的不当内外压力”。事实上,《东方教会法典》此前没有任何法条指出,在主教会议与宗主教之间的共融“严重受损且无法弥补”时,要如何采取行动。
为宗主教的失职而召开主教会议
教宗下令,在天主教《东方教会法典》106条2项后面,增加新的第3项。这项规定,“只要宗主教疏于履行”本法典载明的“义务”,在该宗主教所属的东方教会中“晋牧最久且有投票权的主教便可合法召集主教会议;如果这位主教未能召集会议,那么按照主教资历依序排列,身居次位且有投票权者有此权责”。
罢免宗主教的程序
藉着这道手谕,天主教《东方教会法典》第126条引入了第3项。它规定,“出于宗主教教会主教会议所认可的重大理由,依照106条1项3款及108条3项的规定而召集的主教会议,可要求宗主教辞去职务”。接着,126条4项规定,如果提出要求后,“宗主教不辞去职务,晋牧最久且有投票权的主教负责主教会议选举新任主席的事宜,由新任主席提出宗主教的罢免。此罢免需得到主教会议有投票权成员在秘密投票中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数,并尊重宗主教在这主教会议前的辩护权”。主席也负责向教宗汇报此事,并且必须由教宗“批准罢免,进入宗主教出缺期”。
宗主教与主教会议的“神圣纽带”
在东方教会内,宗主教在其礼仪教会内是父亲兼领袖(《东方教会法典》,55条),主教会议由宗主教召集并领导,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这是教会生活结实累累的条件。而且,在圣神的合一内,以及在该教会一致的利益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和谐至关重要。然而,规范主教会议功能与任务的《东方教会法典》,以前没有任何条文涉及“父亲兼领袖与其他主教之间的神圣纽带受损到无法弥补的情况”,这造成“理当医治的严重创伤”,众多东方礼神长也提出了相关的请求。
为恢复教会的共融
因此,在宗主教与主教会议出现无法弥补的破裂,而且宗主教不提出辞职的时候,应当遵守因这道手谕而生效的法规。教宗良十四世解释道,这是因为如果“教会共融遭受严重破坏”,就必须“在教会共融的背景下”加以恢复。此外,这道手谕所规定的一切,也适用于以大总主教为领袖的天主教东方礼教会(参阅:《东方教会法典》,152条)。
(原载:梵蒂冈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