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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2026-07-22 11:02:01 作者:吴尧

宗教活动场所除承载宗教活动与信教群众精神寄托外,往往还保存有大量建筑、造像、法器、典籍、碑刻等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既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我国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生动实践。

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利用的意义

我国多数寺院、宫观和教堂历史悠久,其基址与建筑本身即是珍贵的物质遗存。它们因宗教信仰而兴建,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空间,历经岁月积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建筑艺术和营造技艺,使其具备了超越宗教本身的价值,成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不少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截至2019年10月,全国已公布八批共505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直接以寺庙、道观等命名或与宗教相关的文物建筑超过900处,大量文保单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同样,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造像、经籍,被纳入可移动文物范畴,其中亦不乏珍贵的一级文物。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价值突出,既是宗教与我国社会深度融合的见证,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保护好、利用好这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宗教中国化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现实价值。

二、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的权利及义务

随着《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出台,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利用的法治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大批文物得到妥善保存与活化利用,成为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璀璨瑰宝。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兼具宗教属性和文物属性,但实践中,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的权利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厘清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效开展保护利用工作的基础。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按其权属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文物。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经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作为非营利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基于我国历史发展、当下法律与宗教政策,宗教活动场所并无途径获得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仅可通过受赠、购买等方式获得可移动文物并享有所有权。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该部分文物应当作为资产登记入账,并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利用。第二类是国家所有、保存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实践中,由于某些国有文物与宗教活动场所有着历史、文化上的渊源,在落实宗教政策时,允许宗教活动场所在享有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依法占有使用国有文物开展日常宗教活动,对文物享有使用权,并负有保护义务。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例,依据《文物保护法》,不可移动文物都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或管理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拥有就地保护的便利条件,一般会被指定为管理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使用单位,承担日常文物保护与管理。

三、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利用的路径

相较于博物馆对文物的静态保护,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多处于宗教活动和教职人员日常生活的活态使用环境中,烛火、电器、人流等因素对文物保护带来很大挑战。因此,如何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资源利用好、发挥其价值与作用,是当下重要议题。

(一)文物建档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量大面广,存在统计不全面、建档不完整等问题。《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场所内文物履行登记、管理、保护义务,防止损毁或遗失。因此,保护利用文物的基础性工作是统计建档,梳理前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相关档案资料,抓住当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契机,通过新型文物技术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登记造册、评估定级,建构科学准确的文物档案管理系统。例如,江西省南昌县在显教寺内新发现详细记载照镕和尚生平的清代石碑,为研究清代佛教人物与寺庙管理提供了新资料。河南省巩义市使用RTK测量仪和无人机对慈云寺进行高精度定位和数字测绘,并通过与过往数据的交叉核对提升文物普查的准确性。

(二)常态保护

鉴于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处于活态使用的环境中,其常态保护较一般文物更具复杂性,面临的安全挑战也更为严峻。因此,对于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应根据其特点开展文物安全和文物修缮修复两方面保护。

在安全方面,需要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类型,制定个性化规范制度和防控措施,充分发挥民宗、文物、消防等部门职能作用,构建联动协调监管机制,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常态化。例如,针对龙华寺、德丰寺砖木构筑、耐火等级低,且寺内日常使用明火的特点,云南省姚安县消防、民宗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将工作重心放在寺院消防安全管理上,对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明确整改责任、措施与时限。修缮修复方面,对破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需要严守《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的前提下,规范审批流程、严控专业资质、落实经费保障,构建科学严谨、权责清晰的修缮管理体系。例如,四川省达州市真佛山德化寺发生文物险情后,市民宗局会同文物局实施应急保护,通过招投标完成修缮保护工程方案编制,经四川省文物局审批后,通过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经费,开展大殿木结构抢险加固、藏经阁防虫防腐工程、彩绘修复及安防升级等工作。

(三)活化利用

宗教活动场所文物是我国宗教中国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见证,应当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充分发挥其独特价值,并探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化利用路径。

活化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文物数字化保护,以科技赋能文化传承与传播。数字孪生等方式可以降低活化利用中文物毁损风险,在技术维度上实现文物永生,同时采集的文物数据将不断积累成可编辑、可创新的数字资产,丰富文物利用方式,拓展文化传播边界。例如,四川省内江市圣水寺运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对寺内450余尊宋代摩崖造像、10余座明清建筑进行全景式数字采集与模型构建。甘肃省张掖市大佛寺禅院对大佛殿进行数据扫描,建立“数字大佛殿”,打造沉浸式数字展厅。二是深入阐释文物所承载的文化内涵,揭示其与地方历史积淀、文化传统及生活习惯之间的深刻联系,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讲述中国故事、传承中华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例如,浙江湖州铁佛寺珍存宋铸铁观音造像,并存有唐代经幢、元代石碑等珍贵文物,历史底蕴深厚。寺内两株百年古梅与古建筑相映成趣,营造出独特的东方美学意境。近年来,寺院“以梅为媒”,连续举办书画展、主题诗会等活动,积极探索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宗教的实践路径。

(作者单位为中国传媒大学)

转载自:微信号“微言宗教”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6年第6期

责任编辑:马媛媛

统编:姜小溪

编发:董淋琦

本文标题: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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