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2025-06-26 14:17:09 来源:河北省天主教“两会”
第一条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资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资产,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资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资产。
第五条 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要求账、物分管,资产账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第七条 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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