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今日再发文谈宗教建筑规范 用词首次承认宗教建筑“公共性”
2015-05-22 13:54:20 作者:王新毅 来源:基督时报
继19日发文《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之后,《浙江日报》5月20日再次在同样的版面位置(第三版新闻时评版面头部)就“宗教建筑”发表《规范宗教建筑并不妨碍宗教信仰自由》一文。
今日这篇评论作者为“浙江省社科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陈永革。和昨日的文章相比,本文的篇幅约1200字,是昨日的一半。作者在文中以宗教建筑的“公共性”属性进行立论。
文章开头写到:“众所周知,宗教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现实文化现象,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并不涵盖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指那些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分的宗教事务,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正因为一部分宗教事务具有与社会大众发生关系的‘公共性’特征,政府有责任对这部分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宗教建筑具有公共建筑的属性,需要符合与社会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建筑规范。依法引导宗教建筑更加注重安全实用、简洁节约和与环境相协调,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公共行政规范。”
之后,作者谈到《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规范》把宗教建筑的‘公共性’议题,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点’了出来……《规范》不限于那些原则性的“抽象”规范,而是提出了涉及特定内容的“具体”规范,但这一切并没有越出‘宗教事务’的‘公共性’范畴,仍然属于宗教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与一些人所谓的‘干预宗教内部事务’是两码事。”
基督时报对比发现,自去年年初“十字架”风波至今,浙江当地出台和曝光的“三改一拆”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日报》就此相关问题发表的2篇文章《基督徒当遵纪守法》、《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中,使用的是“宗教违法建筑”、“拆除宗教违法建筑”等词汇,此篇文章中并未出现这些词汇,首次使用了“公共性”一词,首次承认宗教建筑的公共性。“宗教的公共性”一词,目前在中国主要只是出现在个别学者的文章中,截止到目前曝光在媒体上的除浙江外其他地区政府在文件和文章谈及宗教问题时也并未使用过“公共性”一词。
去年,在浙江“三改一拆”中出现的当地政府所言的“整改十字架”、但当地教会称之为“强拆十字架”并由包括中国基督教两会等官方承认的教会发表抗议声明,表示严重伤害了信徒的宗教情感。
浙江省于今年5月5日发出意见函征求关于《浙江设宗教建筑规范》的意见稿。该规范明确对基督教教堂十字架的位置和大小进行了规定:“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十字架’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题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的比例应小于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杭州市崇一堂、磐石堂、杭州市基督教两会以及一些三自牧者等给出反馈意见,其中有在肯定 “对宗教建筑的设计及建造提供了较好的指导作用”的同时,也从法律的角度和教会传统的教会表达了对其十字架位置和大小规定的不赞同,其中崇一堂指出,该规范与国家法律不合。也有三自牧者表示,《规范》“最大的问题不是规范十字架的大小,而是不许树起来,给拆十字架找到合法借口”。
作为杭州三自的最高负责机构杭州基督教两会也在13日给出的反馈意见,指出,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政府部门对宗教标志物十字架等做出比例、大小规定,已经超越了职权,这些内容完全属于宗教内部事务,《规范》没有必要作此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中国国务院宗教局专家库专家、对佛教等宗教问题多次评论和发言的魏德东教授认为,《规范》对宗教建筑的一些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难免有越俎代庖、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之嫌。他表示:在《规范》中对于宗教建筑的院落有几进、房屋有几间,是否有厨房餐厅等都有具体要求,而对于基督教和天主教建筑还明确要求有所谓的“多功能活动厅”。他写道:“很显然,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与国家、社会利益关系不大,作为政府文件,是否有明确要求的必要,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