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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常回家看看”


2012-06-21 09:45:32 作者:张普照 来源:《信德报》2012年6月21日,第23期(总第494期)

    老年法修订子女需“常回家看看”。这一修订,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这就把那首动听的歌曲“常回家看看”用法律形式庄重地规定下来。有人说,以法治孝,给严肃的法律蒙上了一层温馨、亲切的面纱,凸显了法治的人性化。
    有了法定,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就是违法,父母就有理由去法院告状,法官可以依法制裁子女。
    但法制可以强治一切吗?难道父母希望把不来看自己的孩子送进监狱吗?如此就能解决了子女不孝、空巢老人的社会问题吗?
    常回家看看,回了家做什么?帮着年迈体弱的老人整家、做饭、擦身、洗脚,为老人送上欢乐和健康;还是回家“逛逛”,让老人急急忙活一番,吃喝完事走人,给老人徒增负担。子女不情愿,去了也彼此不开心。
    对待孝敬,一定要用“心”去实现,这就是“孝心”。子女对老人,不但要给老人以物质上赡养的义务,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沟通、服侍与慰藉。
    本来常回家看看父母双亲,应该是一个温馨的举动,但是如果这样的举动必须得通过法律来保证的话,就有些变味了,亲情仿佛被抽空。
    教育的缺失、亲情的淡薄,不仅仅是子女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的问题。
    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孝敬父母,这本来是天经地义,做人的本分。
    “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弗6:1-2)“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教会“爱”的精神和训导更能够改变人心,在这方面,是社会法制和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

本文标题:有感于“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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