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由FideQuaerensIntellectum(信德寻求理智)向Cogitoergosum(我思,故我在)的范式转换,前者表现为我知我所信,强调的是以知识去解释信仰,解释真理;而后者是我信我所知,
要是立了法,动不动就会说你违法,还得进法院,所以最好不立法。再者说,宗教是精神信仰,思想上的东西怎么能用法律来管?这种意见的实质是担心立了法对宗教信仰者不利,害怕政府以此强化对宗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