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生活中的“宗教关系”,关键看能否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规范,使宗教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使信教群众成为建设国家的积极力量,使宗教界通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
在新的法律中,祂在耶稣身上启示自己,诞生在城镇近郊的马棚里,「因为在客栈中没有他们的地方」(路二7),而在她整个公开传教生活中连枕头的地方都没有(参玛八20;路九58)。
个别教会指教区(参法典,第368条),地方教会是基督奥体在某一个固定的民族和时空中的具体表现,即深入某一个民族与文化中的本地教会团体(王愈荣,〈地方教会在信理、礼仪、法律各方面与普世教会的关系〉,《神学论集
利玛窦的父亲一度想送他去佛罗伦萨学习法律,希望自己的孩子往行政方面发展。但是,对于利玛窦广阔求知的愿望来说,法学太过狭窄。
它需要各类组织、领域专门化的建构,甚至是法律的支持。权力模式:这种模式主张,社会秩序是强制性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通过一套权力关系予以实施的结果。
人来到这世间,作为社会的高级动物,是订有契约的:物质利益的来往,有法律的契约;行为生活的交往,有精神的契约。诚信,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契约。遵守契约的人是明智的,信守契约的人是高贵的。
马蒂尼枢机曾写道:“分辨正好与那活着靠严守法律而无差别,或者怀着完美主义奢望的人的谨小慎微的固执不同。它是以爱的动向来在好与更好、在自己内用与现在用、那总体上能向好与现在反而需要推动之间分辨”。
“不要忘了我的法律,该诚心恪守我的诫命,因为这样能使你延年益寿,也能增加你的康宁。”(箴3:1)“谁轻视法令,必遭灭亡;谁敬畏诫命,必得安全。”
我们乐于遵守严格的法律,因为这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安全和福祉。但是,和世界上其他人一样,我们也在努力寻找真正的幸福、稳固和充满爱的关系,特别是(生命的)意义。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不承认:国际间的协议,以及国家的法律,虽然是有必要和令人需求,本身都不足以保护人类免于武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