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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六中全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2006-12-16 17:34:07 来源:2006-12-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反映了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并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大宗教都是由国外传入的。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扎实地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的重要保障。要自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帮助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本文标题:解读六中全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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