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明祭扫看明清祭祀中最初的礼仪之争
2024-04-03 14:33:26 作者:赵建敏 来源:信德网
清明节又到了!
每年清明节之际,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提倡并实施具体措施,以推动文明祭扫。文明祭扫包括无烟祭扫,即不烧纸钱,不摆放焚烧祭品,不放烟花爆竹,选择以鲜花代替祭扫和追思亲人。这种文明祭扫的确需要大力推进。事实上,早在300多年前,这种文明祭扫就已经开始了!
众所周知的中国礼仪之争持续百年,不仅对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影响巨大,而且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也极为深远。礼仪之争最初仅仅是天主教内部对中国祭祖祭孔礼仪的争执。这种争执不仅涉及到当时的中国,也涉及到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当时的东南亚诸国。随着事件的演变,内部的礼仪争执最后可悲性地演变为大清帝国与罗马天主教的政治层面的冲突。由此开始,大清帝国开启了百年禁教的历程。这百年禁教不仅仅是对天主教的严禁,而且也是大清帝国由康熙朝主动开放,到乾隆朝闭关锁国的肇始。康熙皇帝于1684年主动增加开放了广州之外的厦门、福州、宁波和松江(即上海)另外4个口岸。乾隆皇帝则于1757年12月20日谕旨关闭了这4个口岸,仅留下一个广州口岸。直到1842年8月29日,道光皇帝在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江宁条约》(通称《南京条约》)签订后才再次准许重开这5个口岸。无论如何,从现有历史资料,特别是康熙与梵蒂冈特使铎罗的交谈以及与罗马教宗的信函交流来看,无论康熙皇帝还是当时的罗马教宗,他们都无意引发这种政治层面的冲突,非但如此,他们都在努力试图避免这种政治层面的冲突。然而,历史的发展既有其必然性又有其偶然性。中国的基督徒被迫走向了严厉禁教政策下的生活,直到1846年2月20日道光皇帝谕旨正式解禁天主教;中国的老百姓也被迫重回闭关锁国下的生活,直到1860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痛苦下国门重新打开。
礼仪之争,其重点当然在“礼仪”,不在“争执”。礼仪是现实的存在,争执是因对此存在的不同看法而产生的争议。朋友发来一个短视频,两个人彼此从相反方向面对着一张纸上的大写的M/W争执说,它是M,它是W,并且要求过路的一个人来评断。过路的人从侧面看,评断说你们说的都不对,它是数码表示的3。由此想到,有关中国礼仪之争中的诸多认识,或许如果彼此换位思考一下,答案或者解决问题之道并非不存在,争执或许也可以被彻底避免。
明清时代中国的祭祖祭孔礼仪:
古代中国的祭祀也源远流长。虽然久经历史的演变和文化的发展,其外在形式多有变化,但其对祖先和神祇的祭祀一直延续着。明代以降,清代续延,其礼仪形式也基本定型。这些定型的祭祀礼仪与罗马帝国的动物祭祀极为类似。
就明清时代的祭祀等级而言可分朝廷祭祀和家庭祭祀两级。前者礼仪繁复隆重备至,后者则根据各家各户的财力和门户大小不同而多有不同。朝廷祭祀主要是天子的祭天祭地,所以有天坛和地坛。当然,皇帝也有家庭祭祀,就是皇帝的家庙或祖坟。家庭祭祀主要是宗族的家庙和祖坟。当然,也还有一些葬礼、庆生、婚礼、升职等家庭祭祀,其中尤以葬礼为重。这些当然都是皇帝天子、王公贵人、士大夫、商贾大户和有财力的家庭炫耀门庭追念先祖要做的。那些衣不蔽体、无以果腹、死而草席裹尸的草民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祭祀祖先的礼仪了,更不用说被后人追念了。历史上,后者的人数之众恐怕无以数计。
就明清时代的祭品而言,大致可分三类:太牢、少牢和一般祭品。太牢(或叫大牢),即古代帝王祭祀社稷天地时,用牛、羊、豕(shī,猪)三种动物全备为“太牢”。中国古代祭祀所用的动物牺牲祭品,不如同古罗马人选择没有瑕疵的动物,而是在行祭前特意预先饲养在固定牢圈内的牛羊猪,因此这类动物牺牲称为“牢”。少牢则只有羊、豕,没有牛。由于祭祀者和祭祀对象不同,所用牺牲的规格也有所区别:天子祭祀社稷天地用太牢,诸侯祭祀祖先用少牢。太牢祭祀时也配有歌舞和声乐。一般祭品就是鸡鸭鱼或果蔬,是不富裕家庭用来祭祀祖先的。贫困家庭没有能力祭祀羊猪,就代以鸡鸭鱼或果蔬。实在没有财力的甚至用鸡蛋鸭蛋或果蔬来代替。吃不上饭的当然就不可能贡献任何祭品了。在这些祭祀中,烧纸或焚烧祭品也是必然的一道程序。皇帝的祭天之礼是要焚烧部分祭品的。因此设有燎坛用来焚烧祭品。
圜丘坛内壝东西棂星门外各设铁制燎炉两座,用于焚化祭祀“从位”陈设供品。东棂星门外北侧一炉为大明之神(日)专用,南侧一炉为各星辰神共用。
此外,皇帝死亡的葬礼中也是要大量烧纸的。这与今天我们看到的苟延残喘的路边街头和坟地的烧纸、烧纸钱、烧纸船车马等是几乎一样的。马国贤的《清廷十三年—马国贤在华回忆录》就记载,在康熙皇帝的葬礼上,“灵柩移到景山,就在紧靠宫门的一个地方,烧了大量纸钱,结果一时间弄得周围空气里好像是腾起一层烟云。“(第105-106页)。可见皇帝葬礼焚烧大量纸钱带来的故宫北门外的烟雾遮天蔽日。这种风气无疑会带动官宦门户和平民百姓尽己之财力来效仿。
据《明集礼》所记,自汉高祖刘邦开始以太牢三牲(一只牛一只羊一只猪)祭祀孔子,之后唐宋元明清诸朝皆仿效(其中元代以一只牛五只羊五只猪做牺牲)。例如天坛东面就有宰牲房。祭品在三牲之外,另配以酒、谷物、鱼肉酱等物。祭祀时还要适时配以鼓乐歌舞。鼓乐手及歌舞者俱在其固定位置。孔子之外诸如孟子、荀子等,用配位祭祀。配位祭祀用少牢,即只用一只羊和一只猪,其他谷类及鱼肉酱类也相应减少。领祭及各参与祭祀人员皆上香,并行一躬二跪六叩头之礼。祭祀时部分祭品用火焚烧掉,其余祭品由参与祭祀人员按照地位高低分享食用所有剩余的祭品。庶人,即平民百姓祭奠可以用猪羊鸡鸭鱼肉谷物饭食果蔬等。这里所言庶人也是没有官品的大户人家,草席裹尸而葬,甚或埋葬不起的草民就不算在其中了。
由《明集礼》的这个祭祀天地的正位和配位图不难看出,神主或神位居中,一般是木质牌位刻写名字或是代以画像。神主和神位的牌位前设有香案,其上放置各类祭品,主要用3牲(牛羊猪)或2牲(羊猪),围绕有火烛、插香的沙池、酒樽、外加盐、谷物、肉酱、肉汤、蔬菜等物。自汉高祖刘邦开始,孔庙中祭祀也开始使用这种祭祀的规格。毫无疑问,明清时代的祭孔典礼自然也是这种祭祀规格。由《大明集礼》的规定看,举行祭祀典礼时,由司礼(下图中“祝”的位置)负责掌管礼仪,主祭在香案前先上香三次,然后将柱香插于沙池中。然后行“鞠躬拜兴拜兴平身”之礼。鞠躬很好理解。“拜”似乎就是下跪叩头,“兴”似乎就是抬起身体,“平身”似乎就是起立。故此,祭孔典礼似乎是在香案前行“一鞠躬二叩头”的礼仪。下面两个图示采自《明集礼》,是祭祀孔子典礼的正位的祭品摆设图,以及祭祀孔子典礼时享受配祭的孟子等人的配位的祭品摆设图。
祭祀孔子典礼时的正位祭品摆设图示
(“三牲”即香案上牛羊猪的位置,其前为盛酒的酒樽和插柱香用的沙坛)图片
祭祀孔子典礼时的配位祭品摆设图示
(”二牲“即香案上羊猪的位置,其前为盛酒的酒樽和插柱香用的沙坛)
天坛平面图
民国初年,参加孔庙祭祀的官员(北京孔庙祭孔仪式场景,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此外,明清时期,对于丧葬和墓地的大小也有严格的规定。《大明集礼》明确规定,官员五品以上许可用墓碑,即龟趺螭首之墓石。龟趺(fū),即赑屃(bì xī),传说中龙生九子之一,貌似龟,能负重,可驮负三山五岳。螭(chī),也是传说中龙生九子之一,乃一种无角之龙,嘴大肚大,能容纳千吨水,宫殿房檐排水口有时亦用其形象。这种龟趺螭首的高大墓碑在皇帝陵寝等处非常常见。官员六品以下许可用墓碣,即方趺圆首之墓石。这种墓碣个头儿小的多,也不常见,即便见了也不会有太深刻的印象。下图即北宋年间的墓碣与早期日本人用的墓碣。
依照《明集礼》,坟地方圆和坟头大小亦有严格限制:一品官员坟地阔90步,坟头高1.8丈,依次类推,低一品级按照规定递减,七品以下坟阔20步,高6尺。坟地之阔,即正方形各边长以步计算之。庶人,即无官品的草民百姓,有坟无墓,但许可有志石两片,以刻记名姓生卒年及子孙名姓,并置于棺材上下。这里所谓“庶人”一般而言是没有官位的商贾大户人家,寻常百姓恐怕连这两片志石也是没有的,更遑论草席裹尸的人了。
祭祖和葬礼所用祭品基本相仿。1799年出版的日本图书《清俗记闻》非常详细清楚地绘画了祭祖、葬礼、墓地等处的祭祀礼仪及祭品摆设图。由这些绘图不难看出,社会风俗习惯中的祭祀与祭天祭孔中的祭祀大同小异。
第一张图是家庙中的祭祀。家庙正前方是祖先牌位。香案摆设的主要动物祭品是猪、羊、鸡,猪居中,羊居左,鸡居右,配以生活中所食用的米面、酒油、鲜花、果蔬,燃有蜡烛和柱香。第二张图是生日时官员的祭祀。祭品比较简单,动物似乎是牛和羊,配以酒尊、蜡烛和柱香。第三张图是出殡前的祭祀。其祭祀原则是,“奉养之具皆如平生”,也就是常言所说,“事死如事生”。祭品比较丰富,包括吃喝用度中的米面、酒油、果蔬、羹汤、糕点、茶水,动物包括羊和猪,猪居左,羊居右,中间配以蜡烛和柱香。第四张图是墓地上的祭祀。祭品与家庙中的相仿,只是类别减少了许多,而且有火堆在焚烧或祭品或纸钱。第五张图是遗像前的祭祀。祭品包括羊、鸡、猪,鸡居中,羊居左,猪居右,配以茶水、糕点、鲜花、香炉和蜡烛。书的作者在绘画时或许多少有些艺术化或者遗漏,但无论祭品是丰富还是简单,动物祭品猪、羊、鸡等显然是不可少的。
出殡时的棺柩祭祀祭品图示
坟地祭祀时的祭品摆设图示
《明集礼》规定焚烧祭品时的礼仪(大意)。迎神礼。司礼高唱:迎神开始,众人下跪。司礼再高唱:点燃柴火。员工点燃柴火,让烟火缭绕,并焚烧牛羊猪等。司礼再高唱:鞠躬。跪拜,起身。再跪拜,再起身。
家庭遗像前祭品摆设图示
多明我会士黎玉范针对耶稣会的12项提问:
针对耶稣会所容忍的上述祭祖祭孔的礼仪,多明我会士黎玉范在1639年6月3日针对性地提出了12个问题。括弧内为本文作者注释的当时较为流行的风俗习惯。
1. 耶稣会是否可以让中国基督徒不遵守斋戒、参加主日和瞻礼日弥撒、至少每年告解并领圣体一次、圣周五不得吃肉等义务。(此条纯属天主教会内规定,亦不知当时耶稣会宽免此义务的缘由----括号内为本文作者所注,下同)。
2. 在给妇女施行洗礼时,耶稣会是否不用在她们的耳朵抹吐沫、不用在口中放盐、不用在胸口和额头擦圣油。(当时社会风俗习惯是男女授受不亲,施行洗礼者擦抹圣油难免会触碰到妇女的耳朵、嘴、额头等处。依照当时教会法律,如果确实不便,施行洗礼者可以省略手脚胸口等处的擦圣油。此项豁免需要罗马圣座礼仪部批准。当时路途遥远,不知耶稣会是否已获得此项豁免权。这或许是黎玉范向罗马提出问题的初衷)。
3. 耶稣会认为,为了不使基督徒利益受损,可以允许他们出借贷款,但不得超过允许获利的利息,更不是上百倍的高利贷。(当时社会风俗施放高利贷甚至利滚利的贷款甚为流行,往往导致借贷者倾家荡产。依照天主教规定,严禁施放高利贷的不当得利行为。耶稣会采用了通融的办法,也就是基督徒可以放贷,但不得超过允许的利息。究竟允许的利息是多少,我们如今不得而知。)
4. 耶稣会认为,同城的非基督徒举行迎神庙会,要求基督徒捐助银两,如果不给就会造成暴力和受到暴力威胁,基督徒可以适当捐助。(当时社会风俗,同城同村会时不时举行迎神庙会、或唱大戏、或修桥铺路。这些活动的经费都是由城中或村里的有势力的乡绅向同城或同村的人募捐。说是募捐,事实上是一种摊派,如同红白喜事凑份子似的,几乎每个人都得“捐助”。基督徒一旦信教就不再捐助迎神庙会或唱大戏的活动,只在修桥铺路时参加捐助。这当然会让乡绅大丢面子,如果同城同村的基督徒人数稍多,甚至会对乡绅募捐的钱数造成不小的影响,故此举办者会想方设法采用胁迫或威吓的手段强迫基督徒捐助,基督徒坚决不捐助时,有时就会造成暴力。当然说整个耶稣会都支持基督徒不得已时适当捐助也不尽然。例如,1609年时,耶稣会士龙华民就遇到这种情况,游行队伍来到龙华民在韶州的住宅,佛像被抬进他的院子,龙华民置之不理,并解释说自己信仰的宗教可以捐助修桥铺路,但为这种迎神庙会,一文银子也不会捐的。乡绅们回头向官府控告了龙华民。官府下令龙华民返回澳门,后来在利玛窦斡旋下,龙华民不得不离开韶州北上南京。再例如,二百多年后的1874年3月,河北高邑县基督徒梁武魁因拒绝乡绅摊派捐助修缮文庙被告到县衙,县衙自然维护乡绅利益,因而判决说,“梁武魁并无勾结集众抗差咆哮公堂。惟堂讯被责,出言顶撞,事属冒犯,应照拟杖八十,折责发落,准予销案。至捐修文庙,本系地方极正大有益公事,……无论民教皆应摊派。”显然,县衙的判决还是要梁武魁按照摊派捐助。)
5. 耶稣会认为,可以允许官吏参加不得不参加的每个月两次的祭祀,祭祀中要跪拜叩头并上香。(官吏每月两次的祭祀不知是什么祭祀,或许是孔庙祭祀?)
6. 耶稣会容许基督徒和官吏到孔夫子庙敬孔献祭朝拜。(祭祀时要在摆了猪头羊头肉酱果蔬等食物的香案前上香并行“一鞠躬二叩头”的礼仪。)
7. 他们允许基督徒取用一般非基督徒都认同的祭祀过偶像的供品,特别是取用他们自己参加了的祭祀过孔夫子的供品。(在参加完祭祀孔子的祭礼之后,参加祭祀者共同分食祭祀之后的猪肉羊肉和果蔬。部分祭品会在燎坛焚烧。)
8. 耶稣会认为,基督徒在自己的家庭里、祖坟上、祠堂中可以与外教人一起敬礼祖先,为死者上供馒头、肉、鱼、酒、水果、鲜花、蜡烛等,如果能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一、没有烧纸,二、他们不认为死者灵魂就在那里,三、不祈求死者的保护助佑。(烧纸当然烧的是纸钱,是为亡灵在阴间使用的冥币。)
9. 不仅基督徒要去凭吊(Tiao),就是要跪拜三或四次,向死者上供食物和鲜果,在死者去世的房子里摆上灵座,放上外教人的肖像,或者放上一个长牌子,书写上这些字体:亡者灵位在此,或者耶稣会士让他们在牌子上挂上白色绸缎(中国人的丧服颜色),人们也会在死者的屋子里这样做。(牌位上会书写,某某某之灵位,某某某神主或神位等。白色绸缎应该就是白布,中国风俗中的孝服。)
10. 他们允许基督徒在自己家庭供桌上摆放牌位,中国人认为死者的灵魂就在前面点蜡燃香的青铜器那里,而且耶稣会允许这些牌位紧挨着我主耶稣基督的祭台或其他圣像。
11. 耶稣会也会被问及,是否这种做法真的来自孔夫子,应该值得怀疑?人们以中国古代尧舜两个圣人国王为榜样,拥有许多女人是否合法,还有其他类似的问题。耶稣会的回答会给人很多误解,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们的回答相反中国人的先师、圣人和帝国法律,中国人会深感不安满怀恶意地继续禁止神圣福音的传播。(尧舜禹被视为古代圣王,但他们也如同明清帝王一样,拥有三宫六院等多个妻妾。天主教主张一夫一妻。)
12. 耶稣会承认,赦免这些基督徒,并不是说准许他们做所有这一切,也不是说这些都是好的,而是两种恶相比,取其轻者,这原则在基督徒世界是存在的;或者换言之,“硬起他们的心”(ad duritiaum cordis corum) 被允许是因为如果耶稣会士不赦免他们,这些似乎还会发生,相反,赦免他们已经说明哪些是好的,或者至少告诉了他们的过失,因为其他人并不赦免他们。
这些问题,有些只是风俗习惯,有些混杂了社会礼节。然而,像“两恶相较取其轻”“硬起他们的心”则涉及到天主教的深层伦理原则。针对黎玉范提出的问题,罗马传信部于1645年9月12日正式回复说,当怀疑这些仪式是否含有迷信成分时,应该禁止这些礼仪。在此,罗马传信部遵从的是教会长久以来施行的伦理原则和法律原则,即所谓的“事实怀疑”,也就是说,当对事情本身有怀疑时,除非获得豁免,就不应该施行。换言之,如果确认这些仪式是迷信,就应该禁止,如果有怀疑,也应该禁止,但可以获得豁免。
针对这个问题,耶稣会选派了会士卫匡国前往罗马陈述耶稣会的立场。1654年6月,卫匡国带着中国官吏士大夫等的证明材料来到罗马。卫匡国报告说,中国官吏士大夫认为祭孔只是表达敬仰,并没有迷信成分,故此耶稣会采用了容忍策略。1656年3月,依据卫匡国提交的材料,罗马传信部同意耶稣会容忍中国教友参加祭祖祭孔的仪式,只要不违背教会的基本信仰。传信部给予黎玉范和卫匡国的两个貌似矛盾的答复,事实上是教会对所谓“事实怀疑”原则的应用,而且以尊重个人良心的方式,由基督徒们来决定。如果基督徒认为这些礼仪的确含有迷信成分,那就禁止参加,如果怀疑其含有迷信成分,也应禁止参加,但传教士们可以豁免。在今日来看,这种回复的确是对教会“事实怀疑”原则的非常明智的运用。
换言之,如果信徒真心认为他们所参加的礼仪没有迷信成分,他们就可以参加,反之,如果他们真心认为自己所参加礼仪含有迷信成分,他们就不应该参加。这种貌似矛盾的回复,事实上是基于伦理原则中对信徒良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