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胜博士发表论文:宗教类NGO:宗教社会服务的...
2019-05-21 15:52:51
宗教类NGO:宗教社会服务的新模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博士
一、宗教社会服务在中国的现状
宗教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捐赠的重要渠道之一,宗教组织在社会服务,尤其是救灾领域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宗教社会不胜任感日益增强,社会服务已经灰飞烟灭宗教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宗教社会服务事业方兴未艾。
二、宗教社会服务的供需分析
(一)需求分析:就需求而言,宗教社会服务的出现可以从外部的社会需求和内部的宗教组织自身需求两方面来考虑。
1、社会需求分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政治、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之音,这些问题解决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这其中自然包括宗教界的力量。
首先,宗教社会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次,宗教社会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宗教社会服务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2、宗教组织需求分析:社会服务是宗教组织的优良传统。以美国为例,各个教派不论大小,都把开展社会服务、从事慈善活动作为自己的天职,把提供社会服务看成是在社会中发挥和扩大影响,体现自身价值的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首先,宗教一般都具有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和推动力。其次,社会服务拓宽了宗教自身的发展道路。
(二)供给分析
1、政策环境分析:早在1993年,江泽民同志就指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且结合现阶段的实际,将其为具体化、深化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2、宗教组织供给分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类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随着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宗教自养能力的增强,宗教已经成为一个相当可观的社会资源,储备了丰富的人力、财力。
三、宗教类NGO:宗教社会服务的新模式
在服务的提供模式方面,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宗教类NGO。这类组织脱胎于宗教团体,但又独立于宗教团体。宗教类NGO是宗教团体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新模式,就佛教而言,目前各地有条件的佛协与寺院都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功德会或基金会,从事慈善事业。就道教而言,也有成功建立宗教类NGO提供社会服务的例证。比如:位于江苏省东南部的茅山道院。就基督教而言,爱德基金会和基督教青年会都是长期在我国开展社会服务,一直为社会各界肯定和欢迎的宗教类NGO。天主教也有类似的机构。
四、宗教类NGO的优势分析——以北方进德为例
(一)北方进德与传统宗教团体比较
1、服务的专业化
2、服务的规范化
3、服务的持久化
(二)与其他NGO比较
1、资金筹集
首先,宗教背景有助于提高宗教类NGO的公信力。第二,宗教类NGO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捐赠者。第三,海外的很多慈善机构都有一定的宗教背景,在争取海外资助时,也会有一定的优势。
2、动员志愿者
宗教类NGO对志愿者,尤其是信教人士的感召力要普遍高于其他NGO。
3、资源使用效率
五、结论
宗教界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引导宗教界积极投身到社会公益事业上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日益突出,而慈善事业相对落后,宗教社会服务有广阔的发前景。宗教类NGO作为近年来宗教社会服务供给的新模式,从北方进德的个案可以看出,它既继承了宗教组织的理念和资源,同时又采用了NGO的管理和动作模式,这使得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宗教类NGO能够有效地结合宗教组织和NGO的优势,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优质的服务,这种模式目前正日益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同时它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方式。(本论文作者:邓国胜、郑琦、谢湘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