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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部门《通知》谈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问题


2014-06-24 11:03:18 作者:张光来 来源:《信德报》2014年6月12日,22期(总第586期)

5月5日,《民政部和国家宗教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了。这是自去年年初民间收养孤残弃婴问题被社会各界关注之后,政府专门针对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而特别制定的一个《通知》。就该《通知》,我们不妨从民间和宗教界的爱心收养行为结合其出炉作一回顾和回应,就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提出几点意见,与大家商榷。

1.回顾弃婴收养及关注

去年1月4日,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个人收养的7名弃婴因一场火灾遇难事件促使有关部门对中国民间收养弃婴情况进行了一次全国性摸底排查。一个多月后,民政部公布了调查结果,除了官办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收养之外,“中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其中个人举办的134家,宗教机构583家,共收留孤儿弃婴9394名。”这样,中国宗教界收养机构及其收养的孤残弃婴数量首次通过官方渠道得以曝光。多年来通过收养孤残弃婴而默默无闻地为国家政府分忧解难的宗教界人士的身影也逐渐清晰地出现在中国社会及世人面前。

当代中国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要追溯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期。面对丢弃在室外、教堂和寺院门口的孤残弃婴,虽然当时自身生活非常不易,环境条件也十分有限,但宗教界还是从大爱出发,收养了一批批孤残弃婴。如今宗教收养机构已经成为了中国民间收养孤残弃婴的主要力量。一方面,这是宗教界对中国社会问题为国家和弃婴这一特殊社会弱势群体做出的慷慨担当;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宗教界对执政党和政府多年来倡导的“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号召的具体行动回应。

2.症结所在:无法律法规可依

然而,多年来,由于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导致大多数宗教收养机构无法像官方儿童福利机构那样获得国家认可和社会支持,宗教收养机构的孩子无法享受到基本正常的社会福利待遇,无法得到社会主流媒体的正常关注报道,无法获得政府和社会应该给予这个弱势群体最起码的关心、支持及法律保护。

同时,因为无法律法规可依,宗教界开办收养孤残弃婴机构在基层经常遭受冷遇,比如:注册被推诿和拒绝,被无理刁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就在全社会关注民间弃婴收养的时期,一些基层宗教收养机构被要求关门、交出孩子的情况也曾发生。这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和基层个别人的粗暴执法言行不但打击了广大信教群众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也伤害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和孩子们的心灵,更损伤了国家和政府的国际形象。

3.政府介入

去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虽然民政部领导对包括宗教界在内的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行为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承认这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两个月后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涉及宗教界的收养行为,该《通知》指出:“关于宗教界收留的弃婴,由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调研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关意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条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稳妥处理意见,先行一步。”同时要求,“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至于到底如何“先行一步”,如何引导及规范宗教界收养机构,如何让其收养的弃婴享受应享的权益等,该《通知》均无涉及和具体规定。

面对地方上刻板地要求宗教收养机构尽快将收养的孩子们送交官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压力,那些过去无法注册,如今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的宗教人士压力更大了。他们提心吊胆,忧心忡忡、放心不下孩子们及其收养机构的未来命运。

期间,针对宗教机构收养孤儿弃婴的规范问题,国家民政部和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开始深入基层,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实地查看宗教界收养机构及其孤残弃婴的真实情况,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及宗教界的意见,为研究制定新法规收集第一手材料。

4.民间探讨出路

面对政界的关注、重视与宗教界的担心顾虑,并为回应朋友们的建议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下,去年10月26-27日,进德公益基金会和爱德基金会从民间发起举办了首届“中国民间儿童收养”研讨会。研讨会旨在为政界、教界和学界以及公益慈善界提供一个全方位交流对话和立体讨论的平台,以便为孩子们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宗教界收养机构面对的困难、压力和亟待解决问题的诉求,尝试将政府重视和领导关心及社会感恩宗教界收养行为的信息传递到基层。

研讨会上,四十多家收养机构联合签署了《中国民间收养儿童机构自律倡议书》,突出强调了爱心、遵纪、透明、规范。研讨会后,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根据海内外学者和收养机构研讨的一些热点问题及建议编写了《会议成果报告》,及时报给了有关部门。内容如下:

1) 加强民间收养儿童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相互理解,消除误解,缓解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引导民间收养机构走合法化道路。

2) 希望在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妥善解决民间收养机构的最大困难——身份和权益问题。(第一,收养儿童无户口,无法享受各项普惠性福利政策;第二,收养机构难以注册,无法拥有合法身份;第三,民间收养机构的硬件设施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

3) 参考和借鉴历史与海内外经验,立志走专业化、透明化和规范化道路。

4)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寄予深切的期盼。

如今,我们高兴地看到在两部门制定的《通知》中,孤残弃婴及宗教收养机构的权益受到了尊重和保护。《通知》首先肯定了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是其信仰力量的表现形式,并再次肯定了“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和宗教界收养机构都有了法律的依据,希望遗留问题可以慢慢获得解决。

两部门的《通知》比去年七部委的《通知》更积极、更全面、更具体,让宗教界人士受到了鼓励,看到了希望,更让被收养的孩子们受益,但《通知》也承认还有一些客观存在与尚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耐心和谨慎。同时,《通知》中也有定义和提法及规定值得推敲及商榷。

5.关于暂时注册有困难的宗教收养机构

对于立即注册还有困难的宗教收养机构该如何处置?同时,如何对待因特殊原因(如未注册宗教团体)开办的收养机构?或宗教界个人开办的收养机构或家庭收养的弃婴?事实上,有关部门已经了解这些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通知》中有两部分专门针对这种情况的详细要求表达,而且第三部分的长度是《通知》八部分中最长的。(参见《通知》二、三)

对此,我们建议,在帮助宗教界收养机构逐渐提高认识,改善收养环境,提高收养条件的同时,首先,要肯定其爱心收养行为,然后,耐心引导其走注册之路,或用代养办法来解决。要协助其明白代养和注册是所有收养机构未来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上的惯例。不过,为社会和谐,降低弃婴受到的伤害,要想法妥善解决,给收养机构或个人一点时间,万不要用“停止收留活动”来勒令其关门,或简单地以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规定来强制执行。(参见《通知》三)

至于《通知》三中“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付监护人”的条款不太现实。一是因为孩子残疾或无力抚养才被父母忍痛抛弃,很难再找到这些孩子们的监护人(父母及家人)了;二是,无论哪个家庭,谁不想要个健康的孩子?因此,我们该感恩那些勇于接受做孤残弃婴监护人的寄养家庭、收养机构及个人。


河北大名“孤儿心灵关怀之家”的王爱修修女(右一)与孩子做游戏

6. 《通知》中关于“孤儿、弃婴与其宗教信仰”的说法

《通知》全文虽然只有一句“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但在官方公布《通知》后,包括中新网在内的众多海内外媒体纷纷以此为题目予以报道。这些媒体没有以政府的支持政策、儿童的权益以及宗教界的贡献为题目来报道,而是强调了政府的限制,给海内外读者留下的印象是负面和消极的。本来两部门制定这个《通知》是为解决宗教界收养机构的难题,但可惜这句话却成为了舆论关注的重点。不过,我们需要反省,为什么海内外媒体和社会热衷这样放大解读或反感有关部门的这句老生常谈的话题?也要评估这样的提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抑或为政府和社会的现实意义和效果何在?其实,孩子们受父母或者收养者的爱护与影响,信或不信一种信仰,都是非常自然的,是其自然成长的经历。我们有必要用政治标准来规范要求吗?同时,当代中国社会因为缺乏信仰和信仰真空造成的社会道德危机,价值观错乱,已经给我们留下了惨痛教训。如果孩子们自小就拥有了一个懂得敬畏和知恩的信仰,那么,为孩子和社会都是祝福啊。切记:“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人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希望”。

7. 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期望

2012年11月14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目前,一些省市民政部门开始了购买社会服务,如由南京当地市区两级政府和天主教南京教区合作开办的方舟启智中心就是一个成功案例。当前社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寄予期望。希望国家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早日在收养孤残弃婴上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福利由社会承办,让利于民,发挥宗教界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优势,调动其积极性,政教携手为国家做出更多贡献。

8. 有关《通知》中“孤儿、弃婴”的定义及标题“活动”一词的使用

除了个别宗教收养机构只接受身体健康(无残疾)、聪明伶俐、家庭发生变故(父母一方死亡、离婚、贫穷)的儿童之外,大多数被宗教界收养的或长期留在宗教收养机构中的均为“孤残弃婴”。因此,使用“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的定义比较确切。

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既不是一种政治或经济活动,也不是响应号召或因受到邀请而搞的一两次甚至数次的“爱心活动”。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是一种自觉自愿的长期爱心奉献行为,其动力源自其信仰追求,这也是为什么,宗教界的爱心收养有其旺盛的生命力和长期性。当然若从政治角度把收养行为定义为“活动”并不足为奇,但若从宗教的悲天悯人和爱主爱人的教义及其公益慈善事业的范畴来定义,收留孤残弃婴显然属于爱心奉献行为。因此使用爱心行为比较尊重和恰当。

在没有享受正常基本福利待遇的条件下,通过多年的收养行动,中国宗教界在收养孤残弃婴上已积累了许多经验,做出了令世人难以置信的成绩,成为了民间收养的重要力量。我们相信随着两部门的《通知》实施,将规范宗教界收养机构的收养制度,更好地维护孩子们的权利,鼓励宗教界以更加专业和透明的方式配合各地政府部门做好孤残弃婴的收养工作,为实现振兴中华民族的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中国民族报》2014年5月20日第8版)

本文标题:从两部门《通知》谈宗教界收养孤残弃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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