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丈遇害留数百万财产 家属与寺庙打官司争夺
2012-07-11 11:05:28 来源:网络
佛教管理委员会认为出家人没有个人财产 家属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位方丈大师非正常死亡,留下数百万财产。这些钱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其生前所在寺庙?其家属有权利继承吗?在这起罕见的财产纠纷中,这位方丈的家属和寺庙方均已委托律师,双方相持不下,而存在争议的财产目前已经被冻结。
1980年,在女儿王丽(化名)才四五岁时,王武(化名)便离婚出家了。出家不久,王武回到玉溪在一个寺庙当上了住持,后来又升为方丈。为方便善男信女拜佛烧香,王武又主持在城里新建了一个寺庙。从此,王武便住到了新寺庙里,也常常回家看望王丽。
去年1月26日,两名男子摸进王武的房间,抢走5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并将王武杀害。去年9月10日,玉溪中院判处参与抢劫的吴某死刑,同罪判处瞿某死缓,吴、瞿两被告连带赔偿受害者家属30多万元。侦破王武案时,公安机关发现涉案的保险柜里有一张两三百万元的银行存款单,存款人的名字正是身为方丈的王武。
王丽认为,父亲生前所在的寺庙有公共账户,所以在父亲名下的财产就应该是个人财产,她作为王武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且,父亲购买的寺庙也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出于这些想法,王丽找到佛教管理委员会要求继承这些财产,但得到的答复是:王武没有个人财产,因为他是宗教人士,家属无继承权。
多次协商无果,日前,王丽已正式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丽称,由于父亲账户中存在争议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她和家人至今也无法核实存款究竟有多少。这些钱里面,如果寺庙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中一些是寺庙的财产,对于这部分她一分都不要,只要求继承父亲的个人财产。
寺庙管委会:按照丛林制度没有个人财产
为尽快解决纠纷,长时间以来,王丽及其代理律师同寺庙方的律师,就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无果。日前,双方再次进行了协商。
代表寺庙方的律师表示:既然是协商,王丽就该拿出一个具体的方案来。而王丽认为,涉案账户究竟有多少钱,他们无法查证,要先请寺庙把涉案账户上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寺庙财产这个问题搞清楚。对方律师认为,要对涉案财产具体区分很困难。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没能成功。
对此,记者采访了寺庙管理委员会。该管委会去年12月16日经当地民宗局批文正式成立。管委会一名姓李的委员说:“王武方丈是出家人,他的一切事情都由寺庙负责。管委会开会研究过,按照丛林制度(俗称清规戒律),没有个人财产一说。因存钱要实名制,再加上寺庙没有公共账户,所以出事之前,寺庙里的财务是由王武方丈负责管理,这些钱有功德箱里的。”
他表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如果王武方丈的家属生活确实困难,他们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据他们了解王丽家并不困难。对于“王武购买的新寺庙”一说,他称实际是用寺庙公款买的。 李委员表示,涉案的财产属于寺庙,他们管委会也无权动用,如果王武的家人提起诉讼,他们肯定会把官司打下去。
省宗教事务局:不违法前提下充分尊重习俗
就此事,昨日15时许,记者来到云南省宗教事务局采访。分管佛教和道教事务的一处副处长孙云霞介绍,类似纠纷云南之前也曾发生过,都是组织双方以协调、协商的方式解决。孙副处长表示,无论大小寺庙,都要求以法定代表人(通常即寺庙的方丈或相关负责人)的名义开设公共账户,且法定代表人还必须在当地宗教局登记。
孙副处长反复强调的观点,与寺庙佛教管理委员会李委员接受采访时的观点一致,即“按照丛林制度,出家人没有个人财产”,而“王武购买的新寺庙”,是用寺庙公款购买的,同样不可能是其个人的私人财产。
关于这起纠纷,孙副处长表示,省宗教事务局早已有所了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当地宗教局处理,而当地宗教局也已组织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暂时还没有一个结果。目前,当地宗教局尚未就此正式向省宗教事务局做过请示,所以省局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指示意见。 不过,孙副处长建议:关于这起纠纷的处理,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还应该充分尊重宗教上的一些传统和习俗。
■类似案例 “遗产”继承权“尚不能否定”
这起罕见的财产纠纷,牵出了出家人身后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家属是否有权继承的问题。
198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过类似案件。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是上海某寺庙的和尚,因病于1984年死亡,不久钱伯春凭借当地公证处开具的继承公证文书,从银行提走了钱定安的存款。之后,钱伯春前往寺庙,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相关“遗产”,遭拒。
就此事,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事务具有其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其遗产也归寺庙,故应尊重传统,不得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198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向上海高院作出批复,认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第二、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同意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一位方丈大师非正常死亡,留下数百万财产。这些钱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其生前所在寺庙?其家属有权利继承吗?在这起罕见的财产纠纷中,这位方丈的家属和寺庙方均已委托律师,双方相持不下,而存在争议的财产目前已经被冻结。
1980年,在女儿王丽(化名)才四五岁时,王武(化名)便离婚出家了。出家不久,王武回到玉溪在一个寺庙当上了住持,后来又升为方丈。为方便善男信女拜佛烧香,王武又主持在城里新建了一个寺庙。从此,王武便住到了新寺庙里,也常常回家看望王丽。
去年1月26日,两名男子摸进王武的房间,抢走5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并将王武杀害。去年9月10日,玉溪中院判处参与抢劫的吴某死刑,同罪判处瞿某死缓,吴、瞿两被告连带赔偿受害者家属30多万元。侦破王武案时,公安机关发现涉案的保险柜里有一张两三百万元的银行存款单,存款人的名字正是身为方丈的王武。
王丽认为,父亲生前所在的寺庙有公共账户,所以在父亲名下的财产就应该是个人财产,她作为王武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且,父亲购买的寺庙也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出于这些想法,王丽找到佛教管理委员会要求继承这些财产,但得到的答复是:王武没有个人财产,因为他是宗教人士,家属无继承权。
多次协商无果,日前,王丽已正式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丽称,由于父亲账户中存在争议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她和家人至今也无法核实存款究竟有多少。这些钱里面,如果寺庙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中一些是寺庙的财产,对于这部分她一分都不要,只要求继承父亲的个人财产。
寺庙管委会:按照丛林制度没有个人财产
为尽快解决纠纷,长时间以来,王丽及其代理律师同寺庙方的律师,就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无果。日前,双方再次进行了协商。
代表寺庙方的律师表示:既然是协商,王丽就该拿出一个具体的方案来。而王丽认为,涉案账户究竟有多少钱,他们无法查证,要先请寺庙把涉案账户上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寺庙财产这个问题搞清楚。对方律师认为,要对涉案财产具体区分很困难。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没能成功。
对此,记者采访了寺庙管理委员会。该管委会去年12月16日经当地民宗局批文正式成立。管委会一名姓李的委员说:“王武方丈是出家人,他的一切事情都由寺庙负责。管委会开会研究过,按照丛林制度(俗称清规戒律),没有个人财产一说。因存钱要实名制,再加上寺庙没有公共账户,所以出事之前,寺庙里的财务是由王武方丈负责管理,这些钱有功德箱里的。”
他表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如果王武方丈的家属生活确实困难,他们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据他们了解王丽家并不困难。对于“王武购买的新寺庙”一说,他称实际是用寺庙公款买的。 李委员表示,涉案的财产属于寺庙,他们管委会也无权动用,如果王武的家人提起诉讼,他们肯定会把官司打下去。
省宗教事务局:不违法前提下充分尊重习俗
就此事,昨日15时许,记者来到云南省宗教事务局采访。分管佛教和道教事务的一处副处长孙云霞介绍,类似纠纷云南之前也曾发生过,都是组织双方以协调、协商的方式解决。孙副处长表示,无论大小寺庙,都要求以法定代表人(通常即寺庙的方丈或相关负责人)的名义开设公共账户,且法定代表人还必须在当地宗教局登记。
孙副处长反复强调的观点,与寺庙佛教管理委员会李委员接受采访时的观点一致,即“按照丛林制度,出家人没有个人财产”,而“王武购买的新寺庙”,是用寺庙公款购买的,同样不可能是其个人的私人财产。
关于这起纠纷,孙副处长表示,省宗教事务局早已有所了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当地宗教局处理,而当地宗教局也已组织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暂时还没有一个结果。目前,当地宗教局尚未就此正式向省宗教事务局做过请示,所以省局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指示意见。 不过,孙副处长建议:关于这起纠纷的处理,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还应该充分尊重宗教上的一些传统和习俗。
■类似案例 “遗产”继承权“尚不能否定”
这起罕见的财产纠纷,牵出了出家人身后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家属是否有权继承的问题。
198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过类似案件。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是上海某寺庙的和尚,因病于1984年死亡,不久钱伯春凭借当地公证处开具的继承公证文书,从银行提走了钱定安的存款。之后,钱伯春前往寺庙,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相关“遗产”,遭拒。
就此事,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事务具有其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其遗产也归寺庙,故应尊重传统,不得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198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向上海高院作出批复,认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第二、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同意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