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那怕是自由地行恶,那也会促使每一个人逐渐学会在合情的恶与合理的恶之间去选择,在小恶与大恶之间去选择。路要越走越宽,那就必须每个人都只能主动去走向善。作恶,则只能越走越窄。
为达此目的,做法之一是以不具名字的方式收集献仪,这样,让每个人都可自愿地按自己的能力,或以各人认为合理的金额来作奉献,而不会感到被强迫或要符合既定的期望,或是要按一个定价来付费。
就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最合理、最透明的管理方式。是不是还有更好的方式,我们可以再探讨。但有一条是肯定的,法律的方式、法治的方式要比行政的方式、行政手段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