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第六条本暂行章程施行前,外国教会在内地已占用之土地及房屋,应向该管官署例行呈报,倘其土地系属绝买者,以永租论。第七条本暂行章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