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家要自动地培植和充实那教会和家庭所兴办的事业,因为历史业已证实,这种事业,成效卓著;然后,如有教会与家庭的事业,没有办或办得不够的地方,国家应予以协助,仗它们达成任务。
这样的组织必须遵重各修院的自主权,也确实能协助处理一些共同的问题,诸如适时的革新、初期与持续的培育、相互间的经济支援,甚至各修院的重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