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然而在先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访问古巴不久之前,无神论这方面从宪法中被删除。实际上,「无神论国家」没有任何意义。在拉丁美洲怎能说一个「无神论国家」?
对是否制定《宗教法》尚存争议有学者指出,在宣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第36条和侧重于调整宗教事务管理问题的《条例》之间,尚没有一部承上启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法》,借以系统规定宗教自由(含信仰自由
「我们必须坚持以慈善宣告真相,大胆宣布国家和宗教在我们的家园宪法中的分离的合法性,以及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宗教或小区如何联系。这是维护国家基督徒和其他小团体的基本条件。」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完)摘自新华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1992年,古巴政府采取灵活政策修改宪法,不再将无神论作为国家信条、提倡政教分离,并允许天主教徒加入共产党,教会与政府的关系逐渐修复。
第四十五条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十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