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省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翻阅中国教会历史,我们怎能忘记无数的外籍传教人士,曾在我国潜心传扬圣教,把基督救恩福音的种子撒在了大江南北,发展社会服务遍及城乡各地,堪作我们的激励和榜样,就如著名的传教士利玛窦、汤若望和南怀仁等,他们前仆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