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如此,谈判还是有收获的,如限制日本在东蒙扩张;驳斥了日本在南满的“优越地位”;对南满的日民以严格的经济司法限制等。
[10]法律上,南京政府对改革司法也进行了大量的努力,这是因为,传统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大部分已不能适应新的时代变化,此外,列强也一再声明他们放弃治外法权的前提乃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