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区主教也能授权给予专责司铎(pastoriproprio),为他受托管之团体,在他认为合宜的情况下,让信友兼领圣体圣血,惟信友应受到充分的教导,又没有亵渎圣事的危险,而且兼领圣体圣血,不是在人数众多,
在这特殊情况下,这么多外国人聚集在一处,被认为是十分危险的[DUNNE,op.cit.p.269.]。会议最后做出了如下决定,即维持利玛窦的适应方法。
“有这么危险吗?”“去了就知道。”飞进地狱的路与飞升天堂的路简直无法比较。
史威登堡指出:“因为这个缘故,在此世界上,通灵是极危险的事,他们给人造成的印象,仿佛是神亲自在说话和发号施令,如此强烈的错觉,使人不得不相信和服从。”
这时候我们就知道,由国家对宗教团体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判断是极其危险的。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国家永远不可做宗教裁判所,国家永远不能做宗教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