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都非常重视尊重和照顾父母(出20:12),视孝敬父母为每个子女应履行的神圣义务。两者都认为这是人在其团体内维持和谐关系的内在因素。还认为孝道是服从天主的一种方式。
历史上,各种社会和组织曾采用了许多组建社会的观念,例如:使用责任、义务、法律、强制力、服从、独裁等观念,以及利用人们的贪心。
面对这些挑战,本信函旨在启发牧者及信徒,就他们在医疗护理上的问题及不确定的事项而论,并且关于在病危和末期病患时的生命,他们在灵性和牧灵上的义务。
这些挑战包括,“扶助社会边缘,打击腐败、不平等和歧视,让每个人都能有自己的地位,都能感到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建设国家中具有相同的热忱和责任感。
教宗最后邀请牧灵人员“格外努力”地培育平信徒,尤其是夫妻和家庭,“使他们更好地懂得善尽教会义务的重要性,即懂得那源自夫妻和家庭的使命的意涵”。“许多家庭没有意识到他们在婚姻圣事中蒙受的洪恩。
因为这是教会所渴望的,是礼仪本质所要求的,也是信友因着圣洗,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28]。
他敦促毕业生们,不仅有这样的能力发挥的领导作用,而且还要肩负着庄严的责任和义务。他又特别对博士毕业生寄语,除了有责任分享自己的知识,并继续以学者的身份,带着学者的精神和心态去生活、研究和学习。
比波阿次更亲的至亲因怕自己的利益受损,不愿意尽至亲的义务。波阿次便娶了卢德,她就成了他的妻子。上主赐她怀孕,生了一个儿子。妇女们就对纳敖米说:“愿上主受颂扬!因为他没有使你今日缺乏承继者。
viii 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具有着对人的生活的义务性道德要求要求,它认肯并强化着这种义务感或责任感,而由于宗教的组织性和大众化,宗教信仰为人们所广泛接受,那么其伦理价值就在于为社会乃至为人类生活制订或提示着各种可能的或现实的责任要求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