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并不涵盖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指那些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分的宗教事务,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从“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细化”四个方面,对《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详细解读,帮助省天主教界进一步准确把握条例的精髓要义,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开班式后,陈宗荣围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为学员重点讲解了《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内容。此次培训班的学员均为各地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会上常文兴神父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了四史,《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十四五纲要等。
李神父对此做出了积极响应,他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教会训导的要求,积极努力提升自身能力,推动巴中教会发展。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衔授予工作,对于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予取消。第五条政府对主教、神甫和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宗教活动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