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地方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第七条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宗教院校和中等宗教院校。
县市级的政府公信力确实有减弱的迹象。表现为,政府的话越来越不被相信,觉得是在编造。还有对当地公检法机关是否能把问题查清楚的能力存在质疑,不相信官方的结论。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组织开展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