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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2021-02-09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三)受境外势力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04-01

第二十九条境内外国人不得进行下列涉宗教的活动:(一)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二)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
2024-01-05

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3-28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7-31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唤醒这个世界!
2014-12-05

避免陷入极端主义,要看清未来的道路在继续回答提出的这些问题时,教宗方济各开始谈到他考虑的一个主要问题:我确信一件事:历史中巨大变化的事实,并不是从中心点,而是从周边观察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