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员备案力争年内完成他说:现在有些地方把设立宗教场所或宗教造像,作为一种开发旅游、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手段。这不仅违背宗教政策及宗教局本身意愿,更背离了宗教信仰精神。
局长叶小文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局长叶小文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司铎、执事退休、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同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附: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可下载、打印)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pdf个人预约扫码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开展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依照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四)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依法认定备案的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网站、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同步上线。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七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