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场所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民宗委已于近日正式公布《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并不涵盖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指那些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分的宗教事务,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具体到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
第四条新设立或恢复开放原有的宗教活动场,须由其管理组织申请,经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据说,在尼尔玛拉修女来访的机会上,越南一些宗教事务负责人士曾建议修女拟定一个该修会有意在越南进行的工作计划,并将这个工作计划提交越南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劳工、残障、社会事务部门。
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宗教事务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合力做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进一步深化认识、实化举措、强化领导,切实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
1991年中央第一次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