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在具体事例上,尤其是雇主聘用时,女性仍然未得到平等待遇。究竟男性与女性有什么分别,使得社会认为女性不适宜从事某些角色、尤其是领导性的角色呢?
我还想到那些为了遵守法律,不得不度着有损尊严的生活,并接受低下的工作条件,尤其是有些国家的法律订定或允许移民劳工借着法律的制度依赖他们的雇主,例如,他们合法的居留是以他们的工作合约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