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宗教与宗教的交谈,大家能体验到在真理中的自由、在幸福中的平安、在仁爱与慈悲中的尊贵、在和谐中的美善,故宗教自由与生存自由是不能分割的,也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人生命的权利,更好说是人生命的一部份,因为宗教团体是导引人进入真生命的团体
同陆伯鸿和政府交涉所取得的成功相似,1931年5月份,河北省国民会议代表刘守荣,连同河北省国民会议代表赵恩庆、四川省国民会议代表朱显祯等人就保障宗教教育及宗教团体财产以利民族文化之发展向国民会议联合提案,目的是襄助临时宪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