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将案情调查委托于教省总主教以外的人第1条:凡主管部会,在听取了教宗代表意见后,认为宜将案情调查委托于教省总主教以外之人者,应通知教省总主教。
第十二处:一个失去孩子的家庭——我们家有五口人:我、丈夫和三个孩子。五年前,生活变得复杂了。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诊断,一种癌症,每一分钟都在我们小女儿的脸上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