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衔授予工作,对于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