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申请立案的私立高校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经费条件,足以维持其学校之常年经费者;二是设备条件,有自置之相当校地、校舍、运动场、图书馆、实验室各项者;三是师资条件,教职员能合格胜任,专任教员占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