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因此,为探索建立富有时代特色、浙江特色的现代办学管理制度,推动浙江省宗教院校工作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培养更多爱国爱教合格人才,结合浙江省宗教院校办学实际,以《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郊区举行的跨宗教研讨会上,环保人士、外交官、学生等与会者提出人类保护自然世界的个人和宗教责任。为期四天的研讨会主题为「拯救地球」,旨在探讨世界领袖
2.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3.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场所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民宗委已于近日正式公布《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并不涵盖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指那些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分的宗教事务,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具体到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