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乐于与我们同居共处的天主圣言,已被世上的不同民族接纳,并以其取之不尽的富饶,[6]启迪他们去追求更高尚的事物,譬如对天主的渴求、每个人生命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同一个人类大家庭中的差异给予尊重、
同时也意味着让执法者在对待宗教时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以正常与否为标准对宗教活动提供保护的承诺是不科学、不妥当、无法兑现的。宪法文本中出现正常的这个无法定义的词,本身就是不正常、不严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