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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公布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1-07

事业单位性质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宗教院校应当及时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3-28

第四十六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7-31

第四十六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
2024-01-05

第四十九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