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局长叶小文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今后,包括宗教团体的组织程序、宗教法人制度的确立与分类,宗教财产占有、使用、继承的法律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宗教慈善活动的法律规制、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等突出的实践问题,都应按照该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为了搞好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设立审批和登记第八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7月9日至13日,由国家宗教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主办的2018年全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管理培训班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9日上午,培训班开班式在西安大慈恩寺举行,原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陈宗荣同志出席并致辞。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六条国家宗教事务局主管宗教院校工作,负责宗教院校设立审批,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国家宗教事务局可以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